黄元米果掺硼砂,一米果坊老板被上犹检察提起公诉!

民生   2024-12-16 21:30   江西  

黄元米果作为一种上犹佬表喜爱食品,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但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增加黄元米果的口感及品相,在米果制作过程中非法“加料”并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不,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日前办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被告人黄某(化名)经营着一家米果坊,为使生产的黄元米果有韧性、有弹性,便在生产米果的过程中非法添加了硼砂并进行销售。几日后,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某的米果坊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了疑似硼砂物。遂对发现的米果、疑似硼砂物等予以扣押并送检。

经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进行检测,确定疑似硼砂物为硼砂,并在送检的黄元米果中检验出硼砂含量为64.9mg/kg。
经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在生产米果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进行售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黄某依法提起公诉。
为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黄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其中就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就将硼砂、苏丹红等添加剂列入第一批禁止添加、使用的名单。

硼砂,又名十水四硼酸钠,白色粉末状无色晶体,易溶于水。常用于制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产品。由于硼砂具有增加食物韧性、脆度及改善食物保水性及保鲜防腐等功能。过去,有的生产经营者为了增加米粉、凉皮、米果等食品的口感,习惯在食品中添加硼砂。但硼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且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有毒有害物质,因而食品中添加硼砂是违法犯罪行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要。”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成为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忧。检察官提醒广大商家:在致富路上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或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最美客家人
上犹掌圈(上犹本地通)生活信息、房屋租售、顺风车、求职招聘等发布平台,欢迎大家关注。联系V信:z1999958888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