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 | 店搜 | 论坛 | 招聘 |
老乡群 | 找对象 | 找房子 | 拼车 |
一、大余县南来北往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收银台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要求服务人员积极进行提示,引导顾客按需适量点餐。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二、定南县圣安餐饮有限公司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浪费食品原料案
2024年10月24日,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南县圣安餐饮有限公司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浪费食品原料苋菜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4日,定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定南县圣安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在该餐饮公司厨房粗加工区域发现废弃物桶内有苋菜3斤,构成了浪费食品原材料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对反食品浪费相关法律不熟悉,日常管理存在疏漏,服务人员职业培训不到位,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浪费食品原料苋菜造成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定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黔大壮酸汤火锅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蓉江分局执法人员对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黔大壮酸汤火锅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亦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语,并主动引导顾客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四、石城县珠坑乡麦酷吧奶茶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9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石城县珠坑乡麦酷吧奶茶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五、信丰县静雅厅餐饮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员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查,该餐饮店已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语提示牌,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
六、赣州经开区遵至羊肉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对赣州经开区遵至羊肉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经开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店内醒目位置及就餐桌上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
七、赣县区山沟沟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赣县区山沟沟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5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已整改完毕。
来源:赣州市场监管
►关于大余章江供水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用水业务的通知......
►【12月26日】大余中学初中部房屋出租,2室1厅1卫1厨2阳台【450元/月】带空调......
►【大余新建拼车群】拼车汇总!大余→惠州等地2000余条信息......
►关于大余章江供水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用水业务的通知......
►【12月26日】大余中学初中部房屋出租,2室1厅1卫1厨2阳台【450元/月】带空调......
►【大余新建拼车群】拼车汇总!大余→惠州等地2000余条信息......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了解更多大余同城资讯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了解更多大余同城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