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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人民群众纠纷解决“量”的需求急剧增长,对“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贺兰县人民法院根据时代需求,积极转变职能定位,将实质解纷理念贯穿始终,做到诉前与诉中并重、审理与执行并重、质量与效率并重,形成立审执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完整纠纷实质性解决体系,为全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新方案。
怎样聚焦理念更新?
“聚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不是临时起意,而是基于它的理论支撑和现实需求。”
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二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构成了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坐标和时代背景。可以看到经济社会正在高质量发展,同时矛盾纠纷也呈现出易发多发、错综复杂的上升趋势。
“从我们贺兰法院来讲,审判执行案件数一直保持高位运行,从2014年受理案件5292件(含诉前调解成功485件),到2024年受理案件25000余件(含诉前调解成功5311件),年均增长16.57%。”立案庭庭长介绍道。
人口越多,凝聚共识越难,定分止争越难,治理难度越大。人口规模巨大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有鉴于此,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根本利益一致的角度认识矛盾纠纷,积极探求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注重在法治轨道上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动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社会治理效能已经成为一种必然。
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是“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主要路径。
在法院工作深刻变革和经济社会日益活跃的共同作用下,代表具体纠纷的“案”的自然增长将会是长期趋势。结案压力下的法官注重程序性结案的思维惯性,使得“一案结多案生”,一定程度上是由内部审判管理不到位、立审执一体化不足、实质解纷成效不够,放任“件”的不合理增长造成的。
“我们深刻把握‘案件比’的内在导向,以实质解纷破题,着力减少进入审判和执行程序的案件数。”
在人民法院全面融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刻变革的全新背景下,贺兰法院坚持从政治上看,认识到具体案件背后是涉案企业、个人的难事,依法妥善处理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做好实质解纷,尽最大努力解决好当事人的难事,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坚持从法治上办,严格公正司法,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全力以赴把定分止争做深做实,实现案件处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
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是正确政绩观的本质内涵。
正确的政绩观往往决定着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效率,就如“案结事了”与“结案了事”,从深层次折射出的是法官办案理念和政绩观的不同。“结案了事”用办案数量替代纠纷化解,体现的是错位的政绩观。而“案结事了”是把关注点更多地放在群众利益的维护上,体现的是法官的为民情怀。
法院作出一纸判决并不难,但老百姓来打官司为的是解决实际困难,定分止争才是最终目标。贺兰法院清醒认识到“老百姓来法院是解决问题的,不是来走程序的”,他们不仅希望“讨说法”,更希望“求解法、找办法”,不仅要求案件公正审理,还希望更快结案。这就要求高质量审判既要判得公、审得快,更要最大限度执得了,让群众在“少跑腿”的情况下尽快解决“烦心事”。
“只管判、不虑解,案子只会越办越多,只有标本兼治,实质化解纠纷,工作才能赢得主动。”用最短时间、最小成本解决实质诉求,实现“又好又快”办案,既是老百姓的朴素愿望,也是法院工作的基本目标。
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是“如我在诉”的价值追求。
“我们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看起来十分普通的‘小案’,但每一件都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都直接影响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和评价。”这是贺兰法院法官们常讲的一句话。
群众到法院起诉前,往往经历过协商无果、调处不成的彷徨无奈,甚至还可能会面临不懂法律、不了解程序的困扰,从而心怀担忧、疑虑。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强调,“要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事来办,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践行“如我在诉”,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体谅当事人所遭遇的人间冷暖和酸甜苦辣,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带着温情解决群众的“法结”和“心结”。
实践路径在哪里?
“推动实质解纷由院党组初始想法转变为贺兰法院人的共识,凝结了每位干警的智慧。”
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怎样在现有基础上为身处基层的村两委、社区等基层力量和调解员们开出纠纷化解的“法治良方”,贺兰法院一直在孜孜探求。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本手册能够帮我快速找到突破口,让我在调解纠纷时更得心应手。”调解员方燕红对手边的《贺兰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指引手册》赞不绝口。
为进一步精准服务好辖区内群众解纷需求,贺兰法院根据辖区案件特点和实际情况,统筹全院力量,收集总结十八类典型案件调解过程中的常见问题,结合审判工作经验,从案由释义、主体审查、诉讼请求审查、证据审查、证据固定等方面作出指引,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及相关法律依据,推动诉前调解工作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自2024年6月《手册》编发以来,已指导调解员诉前调解纠纷943件,调解成功609件,调解成功率64.58%。
实质解纷的关键在于履约执行,达成诉前调解并自动履行是实质解纷的最佳方式。
但是实践中,一些权利人对诉讼执行风险缺乏理性判断,不愿调解;一些义务人出于逃避债务的动机,抗拒调解;同时,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处于低位,甚至权利人作出实体和期限利益让步,达成调解的案件也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财产保全能够让权利人看到快速实现实体利益的希望,同时能够向义务方传递实实在在的压力,有效强化各方的调解和自动履行意愿。”贺兰法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胜诉权益兑现难”这一难题,认真贯彻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把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的重心放到实质性解决老百姓的诉求上来,全面统筹实施依申请和依职权保全,真正“以保促调”“以保促执”。
代理律师陈某对贺兰法院“一保两促”工作深表好评,她说:“诉前保全大幅缩短了诉讼周期。我代理的原告他不用交诉讼费,被告那边没有涉诉信息,也不用交执行费用,对双方都是非常有益处的。”
“我们通过全流程积极做好保全申请引导、结果告知,做到应保尽保,确保被申请人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既减少了执行案件的流入,也节约了司法成本。”全体法官对保全成效感受颇深。据统计,2024年1-12月贺兰法院共办理保全案件3517件,同比增加407.5%,保全到位4.93亿元,一审民事新收案件下降10.33%,新收执行案件同比下降7.64%。
如果说一纸财产保全,治好了违约者的“拖延症”,那么在审判中融入“执行思维”,也能按下定分止争的“快捷键”。
前置执行通知,精耕细作督促履行,发布内部执行建议书,修订完善《关于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实施细则》……贺兰法院坚持以“有利于执行”统筹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强化“法院向诉源走,审判向诉前走,执行向审判走”各向前走一步理念,探索逐步打破程序壁垒,最大限度发挥有限司法资源的聚合效能,针对矛盾纠纷从开始到结束全程协同履职,让立案“入口”、审判“关口”、执行“出口”有机衔接,案件自动履行持续向好。据统计,2024年1-11月贺兰法院督促自动履行2210件,履行金额9103.71万元。
当然,由“单兵出击”到“协同作战”势必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想运行顺畅,绝对离不开“大审管”理念的牵引。贺兰法院压实院党组审判管理政治责任、审管办中枢管理责任、院庭长阅核监督责任、法官“谁审理谁负责”办案责任、行政部门“评案”“考人”和服务保障责任,构建全链条“大审管”工作格局,精准把握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运行逻辑,强化月、周、日数据会商,全方位分析研判宏观和微观数据。
当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可谓是层出不穷。“我们要求所有上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都要将法答网中有无相关解答、案例库里有无类案、是否参照类案作为汇报必选项。”学会借他山之石,攻己方之玉,贺兰法院还定期发布法答网精品问答摘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摘编,通过法答网、案例库、法信等类案及关联案检索过滤,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在全员抓管理、人人都是审判管理主体的带动下,贺兰法院立审执一体化的正向效应正在积极形成。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
“从2019年到2024年,我们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金融案件和房地产建设工程案件占五年来全部民商事案件的43.7%。而且案情的同类化、同质化明显。”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贺兰法院受理的涉物业、房地产建设工程和金融案件逐渐呈现出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矛盾纠纷容易激化、稳妥处理难度增大的特点。
“这份《白皮书》主要围绕近四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审判概况进行了梳理,逐一分析了业主在诉讼中提出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抗辩事由,总结出物业纠纷的多发原因,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政府主管部门四个主体提出具体建议,希望能够引导各方充分防范风险,合法理性维权。”
贺兰法院坚持将司法建议、白皮书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高发频发的重要抓手,不断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找准“小切口”,发现“小问题”,并在充分调研、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开出类案化解的“小良方”——撰写《年度成讼情况分析报告》,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工作白皮书》,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3份司法建议,助推重点行业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努力做到既在个案办理上“尽精微”,以司法审判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更能跳出案件“致广大”、谋全局,以全面协同共治的理念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其中,关于物业问题的调研报告和工作建议得到县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相关部门成立专班从源头上推进解决。
具体成效又如何?
“目前,我们的实质解纷整体成效显现,百姓受益、指标良好有机统一态势明显。”
锚定“案结事了人和”,做实“案件到我为止”,贺兰法院干警的审判理念已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2024年8月,李某到某食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周后,李某工作时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关节损伤、桡骨骨折。但因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李某随即诉至法院。
“你确实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面对法官的解释,李某仍然坚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用以进一步工伤认定。法官借助与其案情相似的入库案例进一步释法答疑,并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释明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经反复释法说理后,李某表达了撤诉的想法。
“虽然准许李某撤诉可以让本案结案,但他因伤要求赔偿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之后再以其他案由提起诉讼,一趟一趟往法院跑,无疑会增加他的维权成本。”承办法官对此案还有更深层的考虑。进一步核实案件细节后,法官了解到某食品公司就公司部分业务与赵某签订了服务合同,李某系由赵某进行招聘和管理,应当与赵某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遂依法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就李某因伤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组织调解。最终,李某与第三人赵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实际,将释法说理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防止程序空转,贺兰法院干警正在尽全力把工作做进人民群众心坎里。
勤思考、善总结,这也是一座持续完善的成长之桥。
从《关于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工作细则》到《关于开展民事生效裁判未申请执行案件财产保全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从《关于加强“一保两促”财产保全工作 做深做实执行难综合治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到《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十二条措施》,从《贺兰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暂行规定》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施细则》……
一次次的思想碰撞和一天天的工作实践中,贺兰法院不断主动对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把审判理念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上来,从思想深处自觉认同实质解纷是人民法院践行人民立场、履行职责使命、破解法院难题、实现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治本之策,加强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取得了上述一系列制度成果和实践收获。
“写好实质解纷这篇大文章,既需要落子布局后的精耕细作,也需要重点突进后的全面开花。我们将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创新,努力为新时代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提供‘贺兰法院方案’。”贺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