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7章56条,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健全管理体制。规定了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和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指导。
二是加强执法证件管理。落实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要求,明确了证件申领条件和程序、资格考试、电子证件效力、证件动态管理以及证件收回、换发、补发等内容。
三是严格执法工作规范。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和廉洁执法等方面,具体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的工作要求,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保密等作出规定。
四是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坚持日常管理和监督问责相结合,明确了暂扣、收回、注销执法证件的各种情形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并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等作出规定。
五是明确工作保障措施。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保护、名誉权人身权保护、权益保障、工作经费保障,以及选树执法标兵等激励保障措施,并明确了执法培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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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法治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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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肖宝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