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这个村18人被处罚!

民生   2024-11-02 19:44   湖南  
为进一步规范佘田桥镇道路交通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全镇范围内常态化开展为期100天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百日攻坚”行动。现将2024年10月1日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酒后驾驶

1、程某某,车牌号:桂J 884**,于10月7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28mg/100ml)被交警四中队工作人员在佘田桥S226线野鸡坪路口被查获,并处以拘留三天的处罚。

2、申某某,车牌号:桂C 8C3**,于10月7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52mg/100ml)被交警四中队工作人员在佘田桥S226线野鸡坪路口被查获。

3、宁某某,车牌号:湘E KJ0**,于10月7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78mg/100ml)被交警四中队工作人员在佘田桥S226线野鸡坪路口被查获。
酒驾醉驾标准:

“酒驾”即酒后驾驶,是指在饮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酒后驾车的标准是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醉驾”即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车的标准是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饮酒驾驶再次饮酒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特别提醒:

饮酒驾驶摩托车同机动车处罚标准一致。

交警温馨提示:

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请广大驾驶人以此为戒,切勿侥幸!拒酒千里外,安全万里行!
不戴头盔行为

1、罗某凤,男,邵东市佘田桥镇两塘村人。10月10日,罗某凤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镇域内主要道路路口被执法工作人员查获,给予其罚款处罚。

2、敬某平,男,邵东市灵官殿镇人。10月10日,敬某平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镇域内主要道路路口被执法工作人员查获,给予其罚款处罚。

3、曾某求,男,邵东市佘田桥镇鱼溪村人。10月10日,曾某求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镇域内主要道路路口被执法工作人员查获,给予其罚款处罚。

4、李某,男,邵东市佘田桥镇佘田桥村人。10月11日,李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镇域内主要道路路口被执法工作人员查获,给予其罚款处罚。

5、申某,男,邵东市水东江镇仙鹅村人。10月13日,申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镇域内主要道路路口被执法工作人员查获,给予其罚款处罚。

6、羊某清,男,邵东市佘田桥镇佘田桥村人。10月13日,羊某清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镇域内主要道路路口被执法工作人员查获,给予其罚款处罚。

7、申某军,男,邵东市佘田桥镇佘湖山村人。10月15日,申某军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镇域内主要道路路口被执法工作人员查获,给予其罚款处罚。

8、陈某云,男,邵东市佘田桥镇佘湖山村人。10月15日,陈某云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镇域内主要道路路口被执法工作人员查获,给予其罚款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受到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驾驶人在驾驶摩托车时,请一定佩戴好安全头盔,也让后座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并安全行驶。

邵东市佘田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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