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 | 夯实源头监管 守牢治超防线

政务   2024-11-26 20:59   湖北  





近日,黄梅县联合治超大队接群众举报,该县下新镇S258线有大量重型货车利用夜间偷运、转运矿山货物并在公路超限运输行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1月21日,大队长周飞带领执法人员对该路段进行巡查,并针对举报情况协调县矿山专班,县城投公司对进行实地核查,对几处货物源头企业合法合规装载、出场货运车辆检测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龙*公司货运源头单位存在“违规装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导致产生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县联合治超大队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了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从超限超载的危害和源头管理不到位的法律后果两方面入手,督促货运源头企业进一步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从事货物运输经营。同时要求货运源头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从源头上管好货、管好装、管好运,杜绝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出厂出站,从货运源头上优化治超环境。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大队对该货运源头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执法普法:货运源头单位法定职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来 源 | 黄冈交通执法

责 编 | 潘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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