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检法联合发布
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非法转让查封房产被判拒执罪
案例二 虚构转让房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案例三 利用亲属银行账户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案例四 不如实申报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案例五 司法拘留后仍隐瞒收入,依法移送追究拒执
【基本案情】
雷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返还雷某欠款41.5万元。2018年12月6日,因王某对剩余欠款19万余元未偿还,雷某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执行法院对王某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2020年11月20日,执行法院对该房产续封三年。2022年5月6日,王某在明知该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以28万元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案外人张某,所得房款用于日常生活。2022年9月,合阳县人民法院将案涉房产进行拍卖,案外人张某提出执行异议。合阳县人民法院遂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王某在浙江抓获。经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合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对于人民法院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财产,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处置。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在明知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擅自转卖房产,严重妨害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某与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2000年3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张某某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义务,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院查明王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王某某提出想与张某某进行和解。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执行法院给予双方和解时间。王某某假借和解之名拖延时间,以1万元价格(未实际支付)将其名下评估价值70多万元的房屋出卖给其亲戚杨某某,并谎称与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居住在案涉房屋内。经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碑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却虚构转让房产的事实,编造事实谎称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给亲属,由其租赁该房屋继续居住,恶意逃避执行,依法构成拒执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梁某某诉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高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梁某某24万元。
因高某某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梁某某于2020年2月5日向临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高某某履行了3万元后,尚余21余万元一直未履行。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发出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的银行账户,高某某仍通过其儿媳银行账户,转移工程款30余万元规避执行。临潼区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潼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本案执行依据系调解书,高某某明知其银行账户被法院裁定冻结,仍利用亲属银行卡多次转账合计30余万元,其有足额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郭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黄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因黄某未履行义务,郭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法院提供线索,黄某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亲属刘某名下,房屋首付款由黄某出资。执行法院调查时,刘某等人在黄某的指示下,向法院虚假陈述案涉房产系刘某所有。2023年6月29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公安机关侦查查明,黄某因征信问题不能贷款,经其表妹刘某同意,2018年5月以刘某身份贷款购买了案涉房产,黄某向开发商转账支付首付款18万元,并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还以刘某的身份将该房出租。房贷由黄某每月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刘某支付给银行。租金由租户转账至刘某银行账户,银行卡由黄某持有,租金由黄某使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黄某认罪认罚,履行了14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谅解。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淳化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黄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案被执行人黄某不如实申报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通过追究拒执罪,黄某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既打击了刑事犯罪,又促进了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徐某甲与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乙返还徐某甲欠款56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乙未履行义务,徐某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院向徐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督促其尽早支付欠款,但徐某乙拒不报告其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依法传唤徐某乙,要求其履行义务,其仍未履行,执行法院遂决定对其拘留15日。拘留期满,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执行干警线下查询到被执行人隐瞒收入的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徐某乙认识到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将全部执行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谅解书。
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后,有义务向法院主动报告前一年度至今的财产情况。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补充报告。本案中,徐某乙未按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涉嫌拒执犯罪,在意识到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徐某乙及时履行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执行案件依法执结。
END
审核:闫莉 签发: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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