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4名驾驶人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依法扣留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至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对该4名饮酒驾驶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一千元(其中岳志强罚款一千三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行使上述权利,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杏花岭大队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罚款一千元(其中岳志强罚款一千三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9号令)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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