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三府〔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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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1日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要求,现将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主要场所
(一)文城镇区域:以排城村为起点往北(按顺时针方向)→迈号村→迈南村→新合村→高隆村(按顺时针方向)→文城镇行政区域边界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八门湾区域以及区域内所有海滩。
(二)东郊镇邻近文城镇区域:椰林湾为起点往北(逆时针方向)→东郊椰林壹号→椰林路(185县道)往北→椰乡路(183县道)→航天大道→白石下村→八门湾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区域内所有海滩。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公园、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五)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六)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火力电厂、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区域。
(八)山林重点防火区。
附件:文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图源:文昌发布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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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 宣
2025年1月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白府规〔2022〕2 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持续优良,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当前工作形势,县人民政府决定全域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禁放范围的区域:白沙黎族自治县全部行政区域。
二、禁售禁燃禁放范围的时间:全时段。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
四、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五、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六、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往年印发的《关于划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作废。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
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25年1月28日0时起至2月12日24时开展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演丰镇、灵山镇全镇行政区域;三江镇、云龙镇、龙塘镇、龙桥镇212省道以北区域)。
(二)石山镇的镇墟行政区域、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三)永兴镇永兴墟社区居委会、永德村委会、博强村委会、建中村委会、美东村委会。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二、本市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2345。
附件:海口市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来源:海口本地宝、三亚发布、文昌发布、白沙生态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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