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单位签订合伙协议
就从“打工人”变“合伙人”了吗
如何判断双方建立的关系
一起来看看今天这篇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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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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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订立合伙协议后双方关系的性质?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看双方协议约定。本案中,双方对于2018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间劳动关系没有争议。2023年1月之后,李某认可双方重新签署了合伙协议,且已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鉴于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也未提交企业对其进行用工管理的相关证据,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的约定合法有效,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此外,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离职理由系用人单位未向其提供劳动条件,其关于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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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I 成都人社局
编辑 I 咚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