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聚餐、推杯换盏本是人生幸事
但一定要量力而行
酗酒滋事、酒后驾车
都是有违社会公德、乃至违法的行为
近日,蕉城法院当庭对被告人杨某
危险驾驶一案予以宣判
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宁德市某大厦停车场开出,因在大厦停车场收费处缴费迟延,引起尾随其后的出租车司机何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扭打,何某电话报警称被告人杨某酒驾。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在福宁路路边查获被告人杨某。经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04 mg/100ml。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距离较短,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清)。
酒驾就像“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给出行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一个个鲜血凝成的教训,时时刻刻都在警示我们。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酒后驾车,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树立“文明交通、守法光荣、酒驾违法、醉驾犯罪”的荣辱观。
编辑:陈亚男
一审:陈舒宁
二审:林渝铭
三审:叶亲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