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项活动开始了

政务   2025-01-09 17:57   新疆  

第五期全区工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开始啦!


为推动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帮助职工减轻因重疾、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负担,不断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广大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自治区总工会2025年继续开展第五期全区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按国家政策延迟退休的,以实际退休年龄为准)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投保方式参加。参加每项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单位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单位全体参加。参加在职职工短期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20人。同一单位会员参加份数需一致。

二、

缴费标准

(一)在职职工(住院+意外)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110元/份。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1份本活动。

(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35重+25轻)互助保障活动

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40元/份,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4份本活动。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

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25元/份,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2份本活动。

(四)在职职工短期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

职工可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或组织赛事、竞赛及其他活动的各级工会组织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5元、10元、15元。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2份本活动。

(五)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25元/份,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4份本活动。
三、

保障期限

(一)在职职工(住院+意外)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在职职工重大疾病(35重+25轻)互助保障活动

活动从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活动保障周期为1年,从约定生效日零时起至次年到期日二十四时止。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自计划书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三)在职职工短期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

本活动保障期分别为5天(含)以下、5至10天(含)、10至30天(含)。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超过30天另续费。

四、

保障待遇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参加在职职工(住院+意外)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需已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0天观察期后(新参保执行,续保无观察期),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6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会员本人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前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费用的5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8000元。会员本人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第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

3.会员在疆外住院治疗,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在本活动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即基本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50%,大额补助互助金领取标准为40%。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观察期过后,会员在生活中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身故、伤残互助金20000元。会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身故、伤残互助金40000元。会员领取身故互助金后保障待遇终止。

(三)重大疾病(35重+25轻)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参加本活动需已参加在职职工(住院+意外)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60日(含)的观察期(新参保执行,续保无观察期)。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不享受重度疾病、轻度疾病和身故互助金待遇。

3.在本活动生效30日(不含)后6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重度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份,本期所有保障活动待遇终止;会员首次确诊患有轻度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份,本期所有保障活动待遇终止;会员发生急性疾病导致猝死时,或者自疾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身故,其直系亲属可以一次性领取身故慰问金1000元/份,本期所有保障活动待遇终止。

4.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重度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度疾病互助金10000元/份,本期所有保障活动待遇终止;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轻度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一次性领取轻度疾病互助金3000元/份,同一保障期内会员可多次领取轻度疾病互助金,累计领取轻度疾病互助金总额最高为10000元/份。

5.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因发生急性疾病导致猝死时,或者自疾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身故,其直系亲属可以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10000元/份,本期所有保障活动待遇终止。

6.会员在同一保障期内如果先申请轻度疾病互助金再申请重大疾病互助金,会员所申请的重大疾病互助金要扣除之前领取轻度互助金的总额,同时该会员本期所有保障活动终止,同一保障期内会员多次申领不同种类互助金,最终所领取的互助金总额最高为10000元/份,本期所有保障活动待遇终止。

(四)新业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参加本活动需已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会员因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身故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身故互助金50000元/份;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50000元/份。会员领取身故互助金后保障待遇终止。

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发生急性疾病导致猝死时,或者自疾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10000元/份。

3.会员因意外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门诊以产生的累计门诊医疗费用计算,住院以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按照100%比例领取互助金;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按照80%比例领取互助金,最高领取10000元互助金(报销金额于参加份数无关),若至互助保障期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止。会员从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报销,在扣除其已报销费用后,剩余部分费用按照约定领取意外医疗互助金。

(五)短期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活动仅适用于保障在职职工参加体育健身运动或赛事、职业技能竞赛、大型活动等团体性活动期间及往返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2.会员在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100000元/份。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含)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含)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意外伤残互助金。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意外身故互助金100000元/份。

3.会员在活动期间因发生急性疾病导致猝死时,或者自疾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50000元/份。

4.会员在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会员领取意外身故互助金或猝死身故互助金后保障待遇终止。

5.会员遭受本活动的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进行必要治疗,会员自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治疗(不限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门诊以产生的累计门诊医疗费用计算,住院以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计算),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按照100%比例领取互助金;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按照80%比例领取互助金;最高领取5000元/份意外医疗互助金。补偿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自付费用。会员从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 (如工伤费用报销、职工住院医疗补充报销等),在扣除其补偿后,剩余部分费用按照上述约定领取意外医疗互助金。

(六)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60日 (含)的观察期(新参保执行,续保无观察期)。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3.在本活动生效30日(不含)后6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份,本期保障待遇终止。

4.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份,本期保障活待遇终止。

5.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女工特病互助金15000元/份,本期保障活待遇终止。

五、

保障经费来源和使用

1.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资金来源:(一)会员自愿缴纳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会费;(二)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资助或补助”。有条件的单位在本级工会经费结余中列支,职工个人适当缴纳,本级工会经费不足可用行政经费资助。

2.根据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补充通知》(新工办〔2025〕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工会经费补助部分列入其他服务支出;工会节日慰问经费可用于向会员赠送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在会员活动支出科目中核算。

3.全区收缴的互助保障资金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新疆办事处承办,专户专款专用。互助互济金按照国家对社团非盈利组织管理要求,全部用于推动和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六、

参保理赔流程

(一)参保

参保单位到指定126邮箱(邮箱账号:zhhxjbsc@126.com;密码:ZHHXJBSC2020)文件中心下载《互助金申请书导入模板》,将填好的《互助金申请书导入模板》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转交到上级工会或办事处。人员信息与医保信息比对无误并缴费成功,视为参保完成。

(二)理赔申领

1.参保会员的住院互助保障实行“一单”结算。

2.会员跨省异地住院、遭受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填写《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赔付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材料。报送到中互会新疆办事处各驻场办公人员。

3.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七、
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县市(区)和产业厅局  (集团)工会要高度重视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各级工会要增强做好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把手要负总责,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周密部署安排。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基层单位可按照工会隶属关系、相关规定逐级汇总向中互会新疆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三)强化宣传指导。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特别是发挥网站、微信等新媒体传播手段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活动影响力。

承办单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新疆办事处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民主路326号


联 系 人:陈豫珠


咨询电话:0991-2821098 (业务部

0991-2821095 (财务部

0991-2821094  (传  真

编辑:殷硕

审核:单军霞 李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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