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来了!最高补贴2万元!

时事   2025-02-06 17:17   福建  

2月5日

福建省商务厅网站发布了

福建省2025年

汽车报废更新、置换更新

补贴实施细则

来看具体通知内容——


福建省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2万元


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5万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福建省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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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补贴对象。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

  第二条  补贴范围。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开具福建省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个人消费者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三条  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2万元;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四条  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可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有关要求。

第二章  补贴申请

  第五条  申请信息。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通过登录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抖音、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申请信息。应填报上传下列材料: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填报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且为Ⅰ类卡),银行预留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填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填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和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第六条  材料要求。除了第四条涉及跨年度政策衔接的规定之外,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旧车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以上所有信息及材料,持有人均应为申请人。申请人要确保以上所有材料照片或扫描件真实、清晰、完整。

  第七条  补贴受理地。汽车报废换新补贴受理地,为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第八条  材料审核。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部门(不含厦门市,以下简称“八市一区”)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八市一区”商务部门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情况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由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通过原渠道完成补正。

  第十条  补贴发放。“八市一区”商务部门应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履行公示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抄送同级发改部门。各地要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从审核通过到资金拨付至消费者的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拨付办法由各地商务、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实行央地共担,中央与省级、市县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二条  资金政策落实。“八市一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牵头落实地市分担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和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机制,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资金清算。活动期结束后,“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于2026年1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补贴拨付情况、补贴金额、补贴数量、财政资金投入等相关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开展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各地市财政自行承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四章  任务分工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部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对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八市一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联动。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补贴信息审核、汇总统计等工作;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核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工信部门负责核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机动车注销、乘用车新车注册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财政部福建监管局要强化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抽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报废更新,不得指定将报废汽车交售给特定企业,不得指定在特定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汽车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实施车辆销售价格公开承诺。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九条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等相关规定,强化部门协同,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各地要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成立工作专班。“八市一区”要成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工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专班,加快优化本地区补贴申请兑付流程,形成高效畅通的“补贴受理、审核、拨付”闭环,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快推动实施。“八市一区”商务部门要牵头加强培训辅导,做好政策咨询,严肃资金管理,优化服务效能,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级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回应社会关切。要深入乡镇、社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销售企业等基层一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优化举措、提升工作成效。

  本文件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福建省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


按照新购车辆价格(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新能源车补贴10000元/辆


购车价格为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燃油车补贴10000元/辆,新能源车补贴12000元/辆


购车价格为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车补贴13000元/辆,新能源车补贴15000元/辆


福建省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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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在福建省内购买车身价5万元(价税合计,含5万元)以上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上牌后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旧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车应登记在本人名下。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是指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乘用车。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限福建省内),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获得方式须为“购买”。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福建省购买的新车,取得福建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公安交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不限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第二条  补贴标准。按照新购车辆价格(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新能源车补贴10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燃油车补贴10000元/辆,新能源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车补贴13000元/辆,新能源车补贴15000元/辆。

  第三条  补贴原则。转让旧车的消费者和购买新车的消费者须为同一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置换更新或者报废更新补贴。

  第四条  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新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类证明材料,未完成车辆旧车转让登记或新车注册登记;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上述4类证明,完成旧车转让登记和新车注册登记的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政策支持范围,按照2025年标准予以补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相应转让的旧车和所购买新车应符合《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规〔2024〕7号)及相关调整公告要求。

第二章  补贴申请

  第五条  全省统一申请平台。省级公开征选服务机构负责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线上线下服务工作,推动政策顺畅、安全、高效实施。

  第六条  申请信息。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全省统一申请平台各地申报入口,向补贴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下列资料。省级统一申请平台未开放前,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资料。

  1.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照片或扫描件;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手机号码,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

  2.旧车信息。旧车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须包含转让登记页),《机动车登记证书》转让登记记载的获得方式须为“购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3.新车信息。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涉及第四条跨年度政策衔接的申请人,还须上传旧车和新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5.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七条  材料要求。除了第四条涉及跨年度政策衔接的规定之外,申请材料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转让旧车日期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转让登记日期为准。

  2.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须获得福建省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须在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日期以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上述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

  3.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相关要求上传申报资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格式错误或图像模糊等问题无法通过审核;应及时关注申请平台的信息提示,根据信息提示,进行个人资料的修改完善及补充上传。因申请人关注度不足造成开票、上牌、申报(修改)资料等上传逾期导致无法享受补贴,申请人责任自负。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八条  材料审核。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对本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各地商务部门收到补贴申请材料后,牵头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审核。由县级审核的,市级须开展抽查复核。鼓励各地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参与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辅助地方开展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提供二手车转让登记、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各地商务部门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审核不通过。申请人应及时通过原渠道完成补正,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条  补贴发放。“八市一区”商务部门应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履行公示程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抄送同级发改部门。各地要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从审核通过到资金拨付至消费者的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拨付办法由各地商务、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实行央地共担,中央与省级、市县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二条  资金政策落实。“八市一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牵头落实地市分担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和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机制,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资金清算。活动期结束后,“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于2026年1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补贴拨付情况、补贴金额、补贴数量、财政资金投入等相关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开展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各地市财政自行承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五章  任务分工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改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对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督促服务机构做好平台服务,督促“八市一区”商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所需省级财政资金,督促“八市一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做好资金下达、最终清算、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八市一区”公安部门做好车辆信息审核。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八市一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监管。省税务局负责协调“八市一区”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发票核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压实服务机构责任。服务机构应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密切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评估、协助开展审核和资金核拨等工作;做好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及时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建立咨询服务专线,配备稳定的专业团队,对补贴审核、发放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解决补贴申请过程中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阻断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压实地方责任。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置换更新。在活动期间,各地商务部门应牵头加强对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导,督促其规范参与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补贴使用环境。各地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严格资金管理,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第十九条  加强数据监测。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数据和信息统一管理,及时与服务机构互动,做好动态监测、风险控制;活动期内按照要求及时向省商务厅报送相关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  打击不法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实施车辆销售价格公开承诺,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本地区补贴流程,承担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优化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流程,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财政部门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专款专用,避免出现资金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验补贴申请所需的车辆相关信息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监管。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发票核验。发改部门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开展评估。

  第二十三条  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级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回应社会关切。要深入乡镇、社区、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销售企业等基层一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本文件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网站、福建日报

编辑:林哲雨

审核:蓝青 梁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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