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耍花招 酒驾换座终受罚

民生   2025-01-07 17:57   四川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经成了绝大多数驾驶人的共识

可总有人罔顾法律,忽视安全

抱着侥幸心理饮酒驾驶机动车

成为“行走的安全隐患”





案例回顾



2024年7月11日18时,曾某与邓某某在竹马饮酒,当日20时许,曾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邓某某由回隆镇竹马村方向往石棉县城方向行驶,期间曾某与邓某某交换驾乘位置继续往石棉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108县(回龙村上河坝)超越同方向车辆时与相对方向由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邓某某、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邓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7mg/100mL,曾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1.9mg/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邓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邓某某、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过,且认罪认罚。

2024年12月9日经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交警提示





酒精会麻痹神经,导致感官迟钝,酒后驾车极易酿成交通事故。酒驾害人害己,请广大驾驶人牢记“生命无价,酒后禁驾”,饮酒后自觉选择代驾、打车或其他安全的方式出行,并主动规劝身边亲友拒绝酒驾,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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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若娇、陶俊羽

校对:周   瑜

审核:黎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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