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员选任公告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文水县范围内公开选任2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1.年满 23 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公正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3.听证员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出库。
(一)报名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7日
(二)报名地点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受理大厅
(三)报名方式
采用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组织推荐。接受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听证员人选。
2.自荐报名。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听证员的自荐报名。
(四)报名材料
报名需填写《检察听证员推(自)荐表》(正反打印),表格可在公告文末附件自行下载。现场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近期二寸红底彩色证件照1张;
2.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复印件1份;
3.《检察听证员推(自)荐表》1份。组织推荐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1.资格审查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2.组织考察
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采取电话调查、实地了解走访、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对推荐人选的守纪情况、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3.确定人选
综合被考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结合本院听证员结构,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4.公示名单
拟任人选确定后由文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文水县人民检察院网站、“文水检察”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5.正式任命
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聘任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听证员具有以下情形的,由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免除其听证员资格并书面通知听证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一)听证员的免除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违法犯罪的;
3.丧失行为能力的;
4.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等;
5.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
(二)听证员的辞职
听证员由于工作变动不能担任听证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辞去担任的听证员身份。
联系人:郭津涵
联系电话:18636430638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