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冀0184执恢16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军与被执行人新乐市权伟电力设备安装队、薛文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希望知悉下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同时敦促下列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薛文记,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协神乡南青同村,
身份证号:13232919621012XXXX。
执行依据:(2021)冀0184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4)冀0184 执恢 161号
执行标的:243517.60元
二、悬赏相关情况
悬赏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得以执行到位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5年1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
发放条件:举报人向本院提供尚未掌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按照此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三、登记及保密承诺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8531157544
联系人:张法官
新乐市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一月三日
来源 | 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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