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备案跟踪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政务   2024-08-02 17:32   贵州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公墓审批备案跟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全省公墓管理工作,省民政厅印发了《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备案跟踪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随着改革持续深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省民政厅印发《指导意见》,明确有关事项及工作要求,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规范各市(州)公墓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促进我省公墓健康发展。

二、《指导意见》从哪些方面规范公墓备案跟踪监管工作

《指导意见》主要从公墓审批、公墓有关事项变更、服务属性和强化监管等共四个方面明确要求规范公墓备案跟踪监管工作。

一是抓好公墓审批的组织实施。明确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要求,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程序、规则和服务指南,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制度衔接、工作对接,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慎审严管的公墓审批制度。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对辖区内公墓的审批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将审批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

二是规范公墓有关事项变更。对公墓建设要素事项变更和经营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运营主体变更审批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强化公墓服务公益属性。加快推进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规划建设,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要求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式葬法,稳妥审慎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形成差序互补格局。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落实,依法对经审批的公墓实施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压实殡葬服务单位(企业)主体责任。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逐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和措施。

三、公墓备案跟踪监管工作主要有哪些举措

审批——市(州)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经营性公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强调不得将审批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

备案——市(州)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由市(州)将审批结果形成报告及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报告需包括公墓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将审批结果及时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备案。

变更——一是公墓建设要素事项变更。公墓管理运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墓穴数量、地址(指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等要素发生变化时,由管理运营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后,管理运营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是经营性公墓管理运营主体变更。由原管理运营主体提出注销申请,同时由拟变更的运营主体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审批,运营主体变更后市(州)民政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监管——一是责任监管。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不批不管”,按照审批监管权责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对经审批的公墓实施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二是推动联合监管。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实行日常抽查、年度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定殡葬服务单位(企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和措施。 


源:贵州省民政厅首发(社会事务处)

编审:文   姗

复审:阮继伟
终审: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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