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
Ⅲ级(黄色)预警的通告
经市生态环境局和气象局会商研判,11月22日至24日,我市扩散条件较差,空气质量以轻-中度污染为主,局地短时可能出现重度污染。为减轻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按照“哈大绥”联防联控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大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庆政办规〔2024〕4 号)的规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自11月21日17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大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运输。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各县(区)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三、面源控制措施。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等露天作业。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等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
四、道路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五、秸秆焚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元,组建督查巡查队伍,24小时不间断巡查,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
大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来源:大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 编:姜洋
审 核:子美
监 制: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