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区红果子镇“塞上枫桥”基层法治
工作机制典型案例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引导村民将闲置宅基地有偿退还集体,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往往难以做到两全其美。自推行“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以来,红果子镇充分结合辖区实际,从化解历史遗留矛盾纠纷入手,通过大胆探索参照农用地标准有偿收回宅基地,实现农村闲置土地有效循环利用的同时,为辖区同类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提供了经验借鉴。
Z某某夫妇为惠农区红果子镇某村村民,搬迁至市区居住多年。自2024年4月起,Z某某多次以申请危房改造为由到红果子镇反映情况。但因Z某某夫妇二人均在2009年购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两人每月都有2000余元的稳定收入,不符合当地危房改造对象政策。经过反复沟通解释做工作,Z某某仍坚持要求红果子镇将其纳入危房改造,同时要求不对其现有房屋进行改造翻新,直接给予现金补偿2万元,并以此为由长期缠访、闹访。
得益于“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的深入人心,这条看似无理的诉求引起了红果子镇的高度重视。在镇法治功能型党支部的牵头下,Z某某所在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及时将Z某某纳入驻村民警、网格员、退役军人(民兵)等基层力量的重点走访服务对象,结合对其家人、邻居和周边热心群众的侧面打听,了解到Z某某夫妇“醉翁之意不在酒”。
由于老两口年事已高,无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再加上子女们都在城里工作,两人不打算继续在村里居住。家里的土地可以留给亲戚耕种,但5间土房无法安置成了老两口的“心病”。
针对了解到的情况,红果子镇及时协调“三官一师一员”及镇属各有关办公室(中心)召开分析研判会议,通过集体会商后,提出参照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Z某某宅基地退出补偿地化解措施后。又主动与Z某某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协商,鼓励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充分利用收回的闲置土地发展村集体经济。最终,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Z某某夫妇签订《宅基地有偿退出协议》,按照宅基地面积270平方米,给予Z某某一次性补偿1.6万元收回其宅基地,化解了该矛盾纠纷。目前,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拟使用本次退出的土地搭建光伏发电设施,预计年增加集体收入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石嘴山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等地方性法规也明确了宅基地有偿回收的可行性。
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惠农区内没有化解此类案件的先例,其他省(市、自治区)、周边其他市(县、区)的解决措施又与本地区财力等实际情况不符,不具备借鉴意义。
红果子镇参照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Z某某宅基地退出补偿退出地化解措施,既考虑到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又充分体现了“自愿有偿、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的宅基地有偿退出原则。同时,收回的宅基地主要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了农村闲置土地有效循环利用的目的,为惠农区今后调处化解同类矛盾纠纷提供了一定借鉴和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六十六条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宁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对农村唯一住房是危房或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房屋的农户,由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及时纳入农村“六类低收入群体”范围,按规定补助标准支持改造。
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危房和抗震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7年)规定,对于城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低收入群体农户,其农村自住或闲置房屋为危房或不抗震房的,鼓励农户通过退出或保留宅基地资格权拆除避险、加固改造、新建翻建等方式,消除住房安全风险隐患。市、县(区)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推进实施。
4.《石嘴山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调整使用应当坚持“自愿有偿、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做到农民愿意、农民满意、农民受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发展。
第八条 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村民委员会重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原地使用,或复垦为耕地。同时,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封闭运行、部分先用、及时复垦”原则,先行使用部分宅基地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九条 将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通过土地整治、拆除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归还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在满足本地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节余指标在辖区区域内调整使用。
5.《惠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惠农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 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1.1 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7 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 年以内)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6 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6 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5 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1 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3 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惠农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1 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惠农区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附件《惠农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显示,红果子镇位于第I片区,综合地价为40000元。
来源:靳杰伟
编辑:韩思瑜
校对:张丙奇
审核:马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