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什么是妻?什么是妾?妾能取代妻吗?看看妻妾等级

职场   2024-12-16 00:01   湖南  

在中国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多妾制度盛行了两千多年。这种制度下,妻与妾看似都是男人的女人,却有着天壤之别。正所谓"一品夫人千品妾",妻是家中地位崇高的主母,而妾却只是依附于夫家的附庸。电视剧中常见的宠妾灭妻桥段,真的在历史上发生过吗?妾室真的能成为正妻吗?为什么古人要将妻妾分得如此清晰?让我们走进历史,一探究竟。

一、古代婚姻制度中妻妾的法律地位

汉代以降,历朝历代都对妻妾制度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唐朝为例,《唐律疏议》中专门设立"户婚律",对妻妾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界定。其中规定,正妻必须是门当户对的良家女子,经过"六礼"聘娶,并在族谱中登记,这样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宋代著名的司法案例中,有一个商人因宠爱妾室想要废黜发妻的案件。此案发生在南宋绍兴年间,杭州商人赵某因妾室李氏貌美,想要休弃发妻。当时的判官认为,赵某的发妻并未触犯"七出"之条,且为赵家操持家务多年,抚养子女有方,若休弃实属不当。最终判决赵某不得休妻,并对其进行训诫。


元朝时期,蒙古贵族虽然实行一夫多妻制,但在统治汉地后,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仍然保留了汉人的妻妾等级制度。《元典章》规定,庶民之家若要纳妾,必须有正妻同意,并在当地衙门登记造册。若私自纳妾,轻则罚银,重则杖责。

明清两代对妻妾制度的规范更为细致。《大明律》明确规定,正妻死后,丈夫可以另娶继室,但妾室永远不得升为正妻。即便是皇帝也不能随意废后,更遑论普通百姓。清朝著名的《乾隆朝刑案汇览》中记载了一个典型案例:江苏常州府一户商人想将宠妾抬为正室,遭到族中长辈和正妻家族的强烈反对。此事最终闹到官府,知府判定商人所为有违礼法,不仅罚银百两,还要在族中公开认错。


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正妻享有诸多法律保护。如果丈夫虐待正妻或者偏袒妾室,正妻的娘家可以向官府告状。万历年间,南直隶松江府就发生过一起案件:张氏因丈夫宠妾灭妻,长期不准其管理家务,又克扣生活用度,张氏的兄长便向府衙递状控告。知府审理后,责令其夫恢复张氏主母地位,并责令妾室向正妻赔礼道歉。


各朝律法还规定,妾室若对正妻不敬或图谋不轨,可处以重刑。清代《刑案汇览》记载,山东德州一妾室因嫉妒正妻受宠,在正妻饭食中下毒,事发后被处以凌迟之刑。这些严厉的法律制裁,使得妾室始终处于从属地位,不敢轻举妄动。

二、古代妻妾的称谓与等级差异

在古代社会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下,妻妾的称谓与等级差异体现得淋漓尽致。官宦之家的正妻通常被称为"夫人",庶民之家的正妻则称为"太太"或"主母"。而妾室则有"侧室"、"侍妾"、"偏房"等称呼,这些称谓本身就暗含着她们的从属地位。


北宋时期,名臣范仲淹家中就有一个鲜明的例子。范仲淹的正室杨氏出身世家,被称为"范夫人",在家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她统领家务,教育子女,甚至在范仲淹出使边疆时代为处理部分政务。而范府中的几位妾室则被称为"侍妾",只能处理些许家中琐事。即便是生育了子女的妾室,在家中的地位也远不及正室。


唐朝开元年间,宰相张说府上也有一个有趣的规矩。张府中的正室被称为"国夫人",享有专门的居所"正室院"。妾室们则被安置在偏院,统称"侧室",每月需向正室述职,汇报分内之事。这种空间分布本身就是一种等级象征。

在明代嘉靖年间,江南大户顾氏家族的族规中对妻妾称谓有详细规定。正妻被称为"堂上太太",在祠堂祭祀、族中议事时都有专门席位。而妾室即便年长于正妻,在族中聚会时也只能坐在偏席,被称为"小娘"或"通房"。


清朝康熙年间,山西巡抚衙门就处理过一起因称谓引发的纠纷。某绅商之妾擅自在外自称"夫人",招致正室家族告状。最终巡抚判定此妾违背名分,不仅要当众认错,还要在族中男丁面前磕头谢罪。此案经过被记录在地方志中,成为警示后人的典型案例。


除了称谓,妻妾的等级差异还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服饰为例,明清时期的《家礼》规定,正室可以穿着绫罗绸缎,而妾室只能着粗布衣裳。即便是富贵之家的妾室,服饰也必须与正室有所区别。乾隆年间,江南织造曾因纵容宠妾着正室服饰而被弹劾。

在饮食起居方面,妻妾的差异也很明显。正室自有专门的院落和仆婢,用度从优。而妾室即便受宠,也不能僭越正室的规格。据《清稗类钞》记载,某巡抚幕僚因宠妾过度,让其享用正室规格的饭食器具,结果被同僚弹劾。这位幕僚不得不将妾室的餐具降格,以平息风波。


在子女教育方面,妻妾所生子女的待遇也有明显区别。正室所生的嫡子可以入族学读书,由族中聘请的夫子亲自教导。而庶子只能在家中请私塾先生教习,学业完成后的出路也较为有限。这种区别一直持续到清末,即便是在开明人士的家庭中也不例外。


三、古代妻妾在家庭中的权力与职责

在古代家庭制度中,妻妾各司其职,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家务分工体系。正妻作为家中主母,掌管全家生产生活大权,而妾室则需在正妻的统领下完成分内职责。这种分工体现在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

以南宋名臣史浩家族为例,史府中设有专门的"内帐房",由正室亲自管理全家财务开支。每月初一,各房妾室需向正室呈报支出清单,正室则根据规制分配银钱。史浩的正室郑氏还制定了详细的家务章程,规定各房妾室轮值当值,负责不同区域的清扫整理工作。

明代嘉靖年间,江南望族吴氏家族的家规中对妻妾职责有明确划分。正室主持祭祀、会客、理财等重要事务,并统筹分配各房妾室的工作。比如,擅长女红的妾室负责家中女眷的针线活计,熟悉账目的妾室协助正室管理库房,通晓医理的妾室则负责照料病人。这种分工既保证了家务的有序进行,也维护了正室的权威。

在清代乾隆年间,四川盐商杨氏家族就有一个关于家务分工的典型案例。杨家正室刘氏制定了"四值制",将家中四位妾室分别安排在"内账房"、"针线房"、"药室"和"厨房"。每季度轮换一次,确保各房妾室都能熟悉不同家务。但最终决策权始终掌握在正室手中,妾室只是执行者。

妻妾在教养子女方面的职责也有明确区分。正室不仅要教导自己的亲生子女,还要统筹妾室所生子女的教育。康熙年间,江西布政使家中就发生过一起关于子女教育的争议。其中一位受宠妾室想要自行安排其子的教育事宜,遭到正室制止。此事经族中评议,最终确认教育大权属于正室,妾室无权越位。

在迎来送往方面,正室作为主母要接待宾客,主持宴请。妾室则需在正室指派下承担具体事务。例如,清代两江总督阮元家中就有明确规定:正室主持宴席,大妾负责准备餐具酒水,二妾安排座次,三妾照管下人。即便是府中设宴,各房妾室也要按照正室安排行事。

对于家中仆役的管理,也是按照严格等级进行。正室可以直接调遣府中所有下人,而妾室只能指使分配给自己房中的仆婢。道光年间,浙江按察使府上就因一位妾室擅自责罚正室房中的婢女,引发争议。此事经族中评议,认定妾室越权,责令其向正室认错。

在家中节庆庆典时,正室享有主持权。如端午节包粽子、中秋节赏月、冬至祭祖等重要节日,都由正室统筹安排。妾室则需按照分工,完成正室交办的具体事务。这种等级分明的节庆礼仪,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初。比如,同治年间江南织造曾氏家族的族谱中,就详细记载了正室主持元宵灯会、妾室分工制作花灯的场景。

四、古代妻妾之间的关系处理与纷争

在古代社会中,妻妾之间的关系往往错综复杂,矛盾纷争时有发生。历史上留下了大量关于妻妾相处的记载,从中可见当时的社会现实。

南宋绍兴年间,浙江明州发生过一起著名的妻妾纷争案。富商周家的正室出身书香门第,性格强势。新纳的妾室王氏屡次违反家规,在族中宴会上僭越正室权限。此事经族长调解无果后,正室将此事告到官府。知州最终判定妾室违反礼制,令其公开认错,并被剥夺了操持家务的权力。

元代至元年间,河南开封府就记载了一个特殊案例。商人刘家的正室与大妾关系和睦,共同抚养家中子女。然而新纳的小妾屡次挑拨离间,导致家宅不宁。正室与大妾联手上书族长,请求处置小妾。族中议事后,将小妾逐出刘家,此案成为后世处理妻妾纷争的范例。

明朝嘉靖年间,江南苏州府的一个官宦之家出现了罕见的局面。正室张氏善于经营家务,对各房妾室一视同仁。她制定了"四时茶会"制度,每季召集妾室品茶议事,共商家务。这种管理方式使得府中妾室各安其位,鲜少发生争端。张氏的做法被记入地方志,成为后世典范。

清初康熙年间,山东按察使府上发生过一起妾室结党案。四房妾室私下结盟,企图架空正室的权力。正室发现后,立即上书族长,请求处置。族中召开议事会议,不仅严惩四名妾室,还修订了族规,明确禁止妾室之间结党。此案后来被编入《清代名臣判牍》,作为警示案例流传。

道光年间,浙江织造何氏家族也有一个特殊案例。正室因病卧床,暂时委托大妾处理家务。其他妾室不服,多次阳奉阴违。正室康复后,立即重整家规,制定了详细的奖惩制度。凡是服从大妾调度的妾室,每月可得额外赏银;违抗者则减少月例。这种制度有效维持了家中秩序。

同治年间,两江总督府就出现过一起关于茶资分配的争议。正室规定每房妾室的茶资按照年资分配,资历较深的妾室可得更多赏赐。新纳的小妾对此不满,多次向主人告状。总督认为正室的规定合理,不仅维持原判,还将此规矩载入家规。

在清末民初,随着社会变迁,妻妾关系也出现新的情况。光绪年间,江南盐商沈家就出现了正室主动提携妾室的案例。沈家正室不仅教导妾室读书认字,还让她们参与家务决策。这种开明做法在当时引起轰动,被视为新派家风的代表。

妻妾之间的纷争往往也涉及子女教育问题。咸丰年间,四川某布政使家中就因此爆发争议。一位妾室擅自为其子聘请专门的教师,未经正室同意。正室认为此举僭越,向族长告状。族中议定,子女教育必须统一由正室安排,妾室不得私自做主。

五、古代妻妾制度的衰落与终结

随着时代变迁,古老的妻妾制度逐渐走向衰落。这一过程在清末民初表现得尤为明显,各地都出现了大量废除妾制的典型案例。

清末光绪年间,江浙一带率先掀起了反对蓄妾的浪潮。苏州商人金润芝在族会上提出废除妾制的主张,并率先在自己的族谱中删除了有关妾室的记载。此举在当地引起轰动,随后数个大族相继效仿,修改族规,明令禁止族人蓄妾。

同治末年,两江总督府就出现了一起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某官员之子欲纳妾,遭到正室坚决反对。此事经族中调解无果后告到官府。总督支持正室立场,不仅否决了纳妾请求,还在判词中明确指出蓄妾有违人伦。此案在当时引起广泛关注,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案例。

民国初年,北京城内的满族旗人群体中也发生显著变化。原本普遍存在的妾室制度开始瓦解。据统计,1912年至1915年间,八旗都统衙门处理的休妾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不少旗人家庭主动遣散妾室,给予安置费用,并为其子女安排出路。

在广东潮州,1916年出现了首个禁止蓄妾的乡约。当地乡绅陈氏家族率先在族规中明文规定,凡族中子弟不得纳妾,违者除名。这一规定很快得到其他家族响应,逐渐形成了一股社会风潮。当地报纸对此进行了详细报道,称之为"新派家风"的典范。

山西太原在1918年发生了一起重要案件。某商人欲将妾室所生子女列入族谱,遭到族中反对。族会召开大会讨论此事,最终决定在新修族谱中全面删除妾室及其子女的记载。这一决定影响深远,导致当地多个家族相继修改族规。

1920年代初,杭州湖州一带的丝织业家族中出现新气象。原本普遍存在的"纳妾彰显财力"的陋习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设厂兴业"成为富商们的新追求。当地《申报》曾对此现象进行专题报道,称这反映了社会观念的重大转变。

在四川成都,1925年出现了首个由女性创办的"妾室互助会"。这个组织协助妾室自立谋生,为她们提供职业培训。据记载,短短两年内就有超过百名妾室通过该组织获得工作机会,实现经济独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30年正式颁布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这标志着延续数千年的妻妾制度在法律层面走向终结。各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原有妾室的安置问题。如上海市在1931年专门设立了"妾室安置委员会",为被解除关系的妾室提供职业介绍和生活补助。

天津地区在1932年发生了一起典型案例。商人张氏家族在修订家规时,不仅取消了妾室制度,还为家中原有妾室提供教育机会。其中一位前妾室后来成为小学教师,这个案例被当时的《大公报》誉为"新旧交替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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