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5350元,和警察一起交给失主,第2天,失主找上门:我丢了2万

文摘   2024-11-24 19:3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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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一男子捡到5350元,在警察的帮助下完璧归赵。可是没过几天失主却说前几天丢了20000元,将剩下的钱一并还回来,男子觉得失主想要讹他,便没有理会。失主竟将该男子告上法庭。


一位名叫李叔(文中均为化名)的农民在去地里干活的路上,无意中发现路边散落着一些崭新的50元人民币。
 
李叔将钱捡起来仔细清点,发现总共有107张,总金额达5350元。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人,李叔并没有将这笔巨款据为己有,而是决定设法找到失主,将钱物归原主。
 
李叔先是在附近询问了一圈,但并没有人说丢失了钱。无奈之下,他只好先将钱带回家中,并告诉老伴这件事,商量如何处理。
 
老伴也赞同他的做法,认为这笔不义之财不能要,否则会影响自己的心安理得。李叔就一直守着这些钱,等待失主上门认领。
 
9天后,失主张先生在警方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李叔家。面对失而复得的钱财,张先生连连道谢,称如果不是李叔拾金不昧,自己一年的辛苦就都白费了。李叔见钱已经物归原主,也就没有多想,将钱如数奉还。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张先生又来到李叔家,声称自己当时丢失的不是107张,而是400张共计2万元,要求李叔将剩下的293张也还给他。
 
李叔一下子懵了,坚称自己只捡到了107张,并没有私吞其余的钱,但张先生却拿出了银行取款记录,坚持认为李叔捡走了他全部的钱。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悻悻而归。


几天后,李叔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张先生已经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剩余的14650元钱。
 
案件开庭后,张先生提交了银行取款记录以及几名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当天确实取了2万元钱,并在下车时不慎将钱掉落。李叔除了辩称自己只捡到了107张,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驳。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照民法典的有关条款,拾获遗失物品理应归还给权利人。法院裁定李叔须将余下的14650元返还给张先生,并由李叔支付案件受理费用。李叔在法庭上当即表示不接受判决,决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张先生提交的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疑点。首先这些证人都是张先生的亲朋好友,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其次他们的证言内容雷同,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有串供嫌疑。
 
李叔第一次将钱还给张先生时,张先生也没有提出异议,107张与400张的数量差距如此之大,不太可能是数错的情况。
 
二审法院采信了李叔的辩解,认为仅凭张先生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丢失的钱财全部被李叔捡走,遂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其承担。


一些失主为了多获赔偿,不惜对好心人恩将仇报,甚至捏造事实,给他人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损失。这无疑会打击人们拾金不昧的积极性,损害社会诚信建设。

 
这个案例也给善意拾金不昧的人们提个醒,在捡到财物后应当尽快报警,妥善保管,当着警察或者其他证人的面清点财物数量,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现如今人人都有智能手机的情况下,用手机拍摄、录像无疑是最有力的证据。
 
网友们纷纷评论道:既然当事人掉的是2万元,那么,台面上的这5350元就不是当事人的,在一定的法律期限内找不到钱的归属人,那么,这笔钱就得充归国库。
 
也有网友纷纷为李叔打抱不平:李叔应提起上诉,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还有前期一审二审的一切费用并追究其的敲诈勒索罪
 
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值得大力弘扬,但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大背景下,我们在倡导这种美德的同时,也要注意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以免好心没好报,使自己的善意付之东流。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持续推进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才能让拾金不昧成为一种自觉遵循的道德准则,让社会更加文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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