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摘   2024-11-07 17:46   四川  


攀枝花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专班办公室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不符合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根据国家、省、市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专班办公室组织草拟了《关于加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为落实上级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的要求,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专班办公室。

邮箱:pzhfhjdk@163.com

联系电话:0812-3912652


攀枝花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专班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关于加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车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根据国家、省、市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现就加强我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因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无法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取得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号牌的电动二、三、四轮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2024 年9月30 日前购买,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三轮车进行临时备案登记管理,集中备案登记时间为2024 年10月14日至2024年12 月31 日,发放四川省公安厅统一设计的临时备案标识。相关备案要求按照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临时备案的通告》执行。

四、对已备案登记的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已备案登记的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备案标识,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并遵守相关规定,未备案登记的禁止上道路通行。过渡期结束后,已备案登记的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通行。

五、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四轮车不在临时备案登记范围内,不设置过渡期,依法禁止上道路行驶。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等法律法规管理。违规上道路通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禁止电动二、三、四轮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违规停放或充电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2024年11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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