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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进入农作物收获季节
龙泉市全面加强秸秆焚烧巡查管控
但在严查严处态势下
仍有人不顾后果“顶风作案”
现将近期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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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案例
案例一:
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有人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安仁镇岭坤附近实施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经勘验,当事人在龙泉市安仁镇岭坤附近实施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过火面积为0.72平方米。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制发《询问(调查)通知书》。本案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并于2024年8月30日结束案件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决定。该案件已结案。
案例二:
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有人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安仁镇长岗附近实施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经勘验,当事人在龙泉市安仁镇长岗附近实施露天焚烧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过火面积为1.2平方米。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制发《询问(调查)通知书》。本案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并于2024年9月10日结束案件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决定。该案件已结案。
焚烧秸秆
不仅会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
而且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在主城区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过火在3平方米以内的均罚款5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加50元;
在主城区外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过火在5平方米以内的均罚款500元,每增加2平方米加50元。
秸秆禁烧,人人有责
龙泉市将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
以“不打烊”的管控模式
让露天秸秆焚烧行为“无所遁形”
龙泉市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丨朱烨超
编 辑丨项素兰
责 编丨袁俊龙
终 审丨林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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