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

民生   2025-01-27 17:12   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
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青政办〔202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已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

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部署落到实处,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 《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青政〔2024〕23号)《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青政办函〔2024〕72号),现将我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

一、加力推进设备更新

(一)扩围支持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继续支持工业、用能设备、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环境基础设施、教育、文旅、医疗、老旧电梯等设备更新,新增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等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重点支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设备应用。鼓励西宁、海东、海西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整体部署并规模化实施设备更新。单体项目总投资、国债资金支持比例以国家相关部委确定的2025年项目申报指南为准。我省相关领域实施细则由行业牵头部门根据国家部委要求负责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 省数据局、省能源局分工负责)

(二)落实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经国家筛选确定并纳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备选清单的项目,对其银行贷款本金,在中央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给予额外贴息,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设备更新融资成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三)开展存量设备摸底评估诊断。压实相关行业部门责任,全方位开展工业、农业、能源、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存量设备摸底评估诊断,对标技术、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设备淘汰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分领域分行业明确设备更新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具体到企业、具体到项目、具体到时限。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常态化储备,及时滚动推进和动态调整,强化安评、环评、能评等要素保障,提高项目成熟度和可落地性。对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一定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予以支持。完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低效设备。(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数据局、省能源局分工负责)

(四)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完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式,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强化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谋划和跟踪调度,推动项目高效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扩围支持老旧营运货车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扩大至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照《青海省加力支持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实施细则》(青交〔2024〕153号)执行。在已确定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 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犁、旋耕机、 深松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青(黄)饲料收获机等14个农业机械报废机具种类基础上,将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纳入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并根据基层实际需求,再确定不多于6个种类纳入报废更新补贴范围,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测算报废更新补贴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六)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对车龄8年及以上的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且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最高补助30万元,其中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最高补贴12万元,其余资金由省级相关资金予以支持;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超出质保期动力电池更换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如国家对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进行调整从其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七)支持老旧机场及空管设施更新。支持8年以上车龄的汽柴油机场内作业车辆、6年以上车龄的新能源机场内作业车辆和使用8年以上的充电和储能设施、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地面替代设备(空调、400Hz电源)、行李系统、廊桥、安检系统等设备,以及使用15年以上的航管一次和二次监视雷达更新改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继续支持使用15年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老旧小区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并通过省市县三级配套、住户自筹、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措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扩围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九)汽车报废更新。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 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 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 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 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1.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 车报废更新补贴。(省商务厅负责)

对青海省境内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出租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为出租车,补贴2万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汽车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青海省内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乘用车新车的,给予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购车价5万元以下的新能源车补贴0.5万元、燃油车补贴0.3万元;购车价5万元 (含)至10万元(不含)的新能源车补贴1.2万元、燃油车补贴1万元;10万元(含)以上的新能源车补贴1.5万元、燃油车补贴1.3 万元。转让的既有乘用车(旧车)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25 年1月8日。每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省商务厅负责)

(十一)新车购置。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青海省内购买新乘用车的个人消费者(含燃油车、新能源车),购车价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新车,一次性补贴3000元;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新车,一次性补贴4000元;20万元(含)以上新车,一次性补贴5000元。购车价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含税价为准。(省商务厅负责)

(十二)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在青海省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微波炉、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壁挂锅炉、扫地机器人、洗地机、微蒸烤一体机、投影仪、消毒柜、破壁机、咖啡机等20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其中,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5%;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20%。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产品最多可补贴3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2024年已享受某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同类家电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省商务厅负责)

(十三)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个人消费者在青海省内购买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5%,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省商务厅负责)

(十四)家装换新。支持个人消费者基础装修、家具购置、低碳化改造、智能产品应用。基础装修方面,将地板、瓷砖、板材、门、窗、厨卫吊顶、墙面装饰材料(含乳胶漆、壁纸、壁布)等7类主材纳入补贴范围,按产品实际销售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商品限申请1次补贴,每类商品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

家具购置方面,将床(含床垫)、衣柜、沙发、茶几、电视柜、餐桌(椅)、书桌(椅)、书柜、橱柜、浴室柜(含洗脸池)、淋浴房(浴缸)、马桶(含智能马桶及智能马桶盖)、灯具、窗帘等14类商品纳入补贴范围,按产品实际销售金额的 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商品限申请1次补贴,每类商品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元。

低碳化改造方面,将多层玻璃窗户、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农户住宅阳台封闭材料等3类商品纳入补贴范围,按产品实际销售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商品限申请1次补贴,每类商品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

智能产品应用方面,将全屋智能设备、智能安防(含智能门锁、智能家用监控)、智能灯光、智能网关、智能音箱、智能晾衣架、智能新风系统、智能按摩椅、智能服务机器人、家用垃圾处理器、家用饮水过滤器等11类产品纳入补贴,按产品实际销售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商品限申请1次补贴,每类商品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

省内低保户、残疾人和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可按照上述35类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商品限申请1次补贴,每类补贴不超过3000元。对纳入积石山地震青海灾后恢复重建范围的农房修复重建和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青海湖水位上涨淹没区农牧民住房搬迁户予以房屋装修补贴,在装修验收通过后,按装修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家装补贴,每户限申请1次,补贴上限不超过2万元。(省商务厅负责)

(十五)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个人消费者在青海省内购买符合要求的呼吸机、雾化器、制氧机、多功能护理床(含床垫)、移位助行器、紧急呼叫器、无障碍扶手、轮椅、助听器、烟感/燃气火灾报警器、智能药箱、防走失装置、血糖仪、血压计、吸痰机、红外线理疗仪、闪光振动门铃、助浴椅、防压疮垫、助视器、血氧仪、智能体温计等22类适老化改造所用商品,按实际销售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商品限申请1次补贴,每类商品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省民政厅负责)

(十六)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在青海省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消费者补贴600元,换购其他类型电池电动自行车补贴500 元,每位消费者可享受1次补贴。(省商务厅负责)

三、加快提升回收循环利用水平

(十七)回收循环利用能力建设。积极对接中国资源循环集团有限公司加快设立省级资源回收再利用平台。科学布局乡村回收点前端投放、县级中转站枢纽回收、省级或市州跨区域分拣中心末端分拣的全链条回收体系。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支持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智能分类回收柜等智能分类回收设施、生产企业逆向回收物流和“互联网+回收”体系建设,支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政策。指导企业积极争取2025年中央财政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引导企业环保化、规范化拆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有序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措施。开展再生材料推广应用专项行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严厉打击“作坊式”回收拆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行为。(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分工负责)

四、标准提升

(二十)加快地方标准制修订进度。加快制定修订盐湖产业、清洁能源、生态旅游、有机农畜产品等领域标准,特别是绿色算力、风电、光伏设备及产品升级和退役标准。2025年底,完成制定修订青海省地方标准90项。(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标准执行监督。聚焦重要标准执行情况,开展家用电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交通用具及相关产品等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执行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落实乘用车、重型商用车能量消耗量值相关限制标准和国家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重点领域回收拆解和循环利用标准。组织遴选产品设备能效和水效“领跑者”。(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流程

(一)设备更新项目申报。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市州初审、省级审核、国家复核” 的方式进行筛选把关,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手续办理,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申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为组织、督导设备更新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开展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各地区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简化申报审批流程,积极组织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二)以旧换新补贴。

1.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新能源出租车更新补贴,企业或个体户向所在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审确认后,由市州财政部门向县级下达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2.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个人消费者于2025年12月31日24 时前,通过登录“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提交补贴申请,由商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于10日内将补贴发放至消费者个人银行账户。

3.汽车置换更新、新车购置、家电以旧换新、数码产品和家装换新补贴,个人消费者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登录云闪付APP 提交补贴申请,由商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于10 日内将补贴发放至消费者个人银行账户。

适老化改造补贴申请方式及流程由省民政厅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提质扩围加力实施“两新”政策。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尽快完善或出台有关领域的具体补贴实施细则,全面启动各项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支持政策。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把握工作节奏,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持续放大“两新”政策效应。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领域支持标准,确保资金投向符合“两新”政策要求,同时要及时完成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做好相关支持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采取 “先到先得,补完为止”的方式实施,资金使用完毕后,政策随即终止。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使用完的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额度,据实结算后按程序收回。因各地区自行扩围超出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额度部分,按照现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财政支持,省级财政不再负担。

(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主体名单,不得以销售额、垫资能力等为由限制经营主体参与,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以及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活动。严肃查处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等价格违法行为,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对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链条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坚决防范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开展设备更新项目日常调度和现场督导,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及时收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及时跟踪问效。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以区县为单位做好数据统计、调度和汇总上报工作。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规范入统、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按季开展自查,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政策举措。按周将本地区、本部门数据调度、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强化政策解读宣传。各部门结合本领域“两新”职能编制问题解答手册,丰富双语宣传途径,做好政策答疑,加强舆情研判和舆论引导。利用省内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通过在线咨询、信息公开、开设专栏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两新” 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组织地方通过张贴海报、制作宣传册、投放宣传视频等多种形式,深入乡村、社区、商场、公共机构等群众一线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宣传,提高政策传播面和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来源:青海政务

编辑:党成恩  责编:鲁东  监制: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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