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单位公开招聘
要求男性50岁、女性40岁以下
检察院:构成性别歧视!
杨浦检察院在前期履职中发现,区内一家单位在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求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在40周岁以下。该单位表示,是因为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才设定了不同年龄的招录标准。
杨浦检察院认为,该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通过设置男女差别化年龄要求,变相提高了妇女录用标准和就业门槛,也没有向社会公众合理解释该岗位男女区别设定年龄标准的理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规定,没有很好地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应依法予以纠正。
在与该单位的行政主管单位充分沟通后,杨浦检察院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迅速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已督促删除这条招聘信息,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哪些行为属于
就业性别歧视?
■ 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机构发布含有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遭遇就业性别歧视
职场人该如何维权?
■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就业的问题,女职工可以通过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进行举报投诉,或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女性劳动者遭遇维权难题时,也可求助检察机关为其“撑腰”。检察机关既可以向用人单位制发纠正和整改的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这样做,比个人诉讼更具优势,也更有胜算把握。
来源:劳动报、上观新闻、劳动观察客户端、劳动法库、劳动午报
编辑:陈旭 |审校:田原 |签发: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