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涉案车辆因为道路交通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需要被我队依法扣留,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现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持相关手续或者证件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相关单位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的机动车予以处理。
附:涉案车辆明细
鹿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5日
1、车牌:豫PNL193、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颜色:红、车架号:0489、处理单位:鹿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