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都区公安局关于继续全面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的“五禁”规定,有效推进秋冬季空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山西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了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专业燃放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区各单位、广大市民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觉将存放或遗留的烟花爆竹上缴辖区派出所。
四、全区各村(社区)要组织宣传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动员村民、居民严格执行禁燃禁放规定。
五、对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主动上缴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尧都区公安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