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烈士陵园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决定对江川革命烈士陵园内非烈士墓进行外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二)《烈士褒扬条例》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二、外迁对象
江川革命烈士陵园内安葬的非烈士墓。
三、外迁时限
2024年11月15日前。
四、外迁程序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非烈士墓管理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到江川革命烈士陵园进行现场认领及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本公告规定外迁时限前完成外迁,外迁工作原则上须在有关补偿资金兑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相关乡镇(街道)在非烈士墓管理者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非烈士墓管理者及相关方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组织签订外迁及补偿协议。
(三)相关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指导非烈士墓管理者根据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非烈士墓外迁,并根据协议履行情况提出补偿资金兑付意见。
(四)领导小组根据相关乡镇(街道)审核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兑付相关外迁补偿资金。
五、外迁补偿标准及兑付
(一)非烈士墓外迁补偿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通〔2022〕2号)标准执行。即:石坟(单)0.60万元/冢,石坟(双)1.20万元/冢;砖坟(单)0.50万元/冢,砖坟(双)1.00万元/冢;土坟(单)0.40万元/冢,土坟(双)0.80万元/冢。
(二)补偿资金根据生效的“江川革命烈士陵园内非烈士墓外迁及补偿协议”和相关乡镇(街道)审核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六、其他事项
(一)江川革命烈士陵园非烈士墓外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外迁工作,日常事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二)本次江川革命烈士陵园非烈士墓外迁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从江川革命烈士陵园内迁出的非烈士遗骸原则上迁入宁海街道福德山农村公益性公墓安置。
(四)对迁入宁海街道福德山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给予减免墓穴管理费2000元/个。
(五)对2024年11月15日后未被认领登记的需外迁非烈士墓和未按协议约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外迁时限完成外迁的,按无主坟处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领导小组办公室:胡艳辉 18287768037
星云街道办事处:王江丽 13988426278
宁海街道办事处:张益15987997787
特此公告。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江
川
发
布
微信号:jcfb_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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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莎莎
初审:郭艳波
二审:李丹
终审:杨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