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杨XX,分别借款4,600,000和2,000,000,合计660万给XX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12,940,134.82元,取得的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杨XX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即罚款金额合计1,392,809.40元 (增值税罚款115,078.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733.04 元,个人所得税罚款1,270,997.80 元)。
注意了!企业向个人借款存在风险,涉税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在实务工作中,很多公司都会遇到资金不足,公司需要向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大量借款的情况,于是公司股东直接将款项打入公司对公账户,然后款项就直接用于公司日常的经营支出的情况,也是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