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个人养老金!西藏多部门联合发出公告
政务
2024-12-27 11:37
西藏
关于西藏自治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现我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自2024年12月15日起,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
三、参加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等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也可通过商业银行、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线上或线下渠道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参加个人养老金。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五、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自主选择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国债等个人养老金产品。六、达到领取条件,代扣完个人所得税后,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可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完为止。未领取完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