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其他城乡居民均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不受户籍限制。
线下: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普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普吉街道陈家营路与萃源路交叉口)或者普吉辖区各社区便民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注意:新生儿医保参保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册户主页和参保人页、父母双方任一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线上:通过“云南医保”小程序中“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办理参保登记,医保审核后即可进行缴费。
注意:若之前在云南省其他县区或者州市已参保,要参保在昆明的,需要通过“云南医保”小程序中“城乡居民停保登记”暂停原参保地或学籍地居民医保,再进行参保登记。
一是自助缴费。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以及税务合作银行(农信社、农业银行)手机APP渠道缴费。二是到各级税务部门服务大厅、农行或农信社营业网点缴费。
1.在校就读的学生,请注意区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平险的区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主导的,是公益性、福利性的;学平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一种补充商业保险,在学校参加学平险的同时别忘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长期居住在昆明的外地人口和在昆明就读的学生建议在昆明参保;职工停保以后,不能直接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需要在就近社区或者普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普吉街道陈家营路与萃源路交叉口)办理职工转居民手续才可缴费。
3.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连续参保缴费的,每多断缴1年,在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
4.昆明市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通过“云南医保”小程序,做“个人账户共济绑定”,使用本人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为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5.2025年度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5日。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还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待遇。为确保你医保的待遇正常享受,请按时按规定完成参保缴费。
(一)普通参保人群个人缴费标准
2025年度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二)各类特殊、困难人群个人缴费标准
1.纳入农业农村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20元;未纳入农业农村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 355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 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 280元。
3.属昆明市户籍人口,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4.符合《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标准和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云卫家庭发〔2018〕1号)文件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除外)成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5.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包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城乡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女方满 49周岁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的)成员,个人不缴费。
6.符合云南省边境村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330元。
7.鼓励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地区,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或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等帮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缴费。
8.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特殊人群”,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一)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
昆明市城乡居民参保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在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一家县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统筹支付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统筹支付比例为25%,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基本医疗报销比例三级医院起付线880元,报销比例60%,二级医院起付线550元,报销比例75%,一级医院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3.大病待遇: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同时对困难群体(救助对象)实行倾斜支付政策。
4.门诊慢特病待遇(23种):办理了昆明市门诊慢性病病种备案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慢性病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20%,单一病种的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其中精神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5.门诊特殊病待遇(30种):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其他特殊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1200元,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含大病补充)17.58万元。
(二)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或计划生育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