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底车险续保时,
很多人认为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
一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
实际上根据约定的免责条款,
也存在一些保险不赔付的情况。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2023年7月16日,王某驾驶的车辆在富源县升长线道路上与对向行驶谢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谢某当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慌不择路,驾车逃逸。
此次事故经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与保险公司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就王某诉请的交强险赔偿部分,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了强制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就商业第三责任险部分,因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肇事逃逸容易造成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而产生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甚至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在交通事故中逃逸的,保险公司只要向投保人进行了必要性提示,免责条款即生效。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采取保护措施,而是弃车逃逸;且保险公司已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王某电子签名确认“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条款中以黑体字形式作出足以让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本质上就是分散风险,但并不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会无条件理赔。实际上,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理赔,甚至存在一些保险不赔付的情况。例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等行为,基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进行提示说明义务后,该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效力。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同时,作为投保人,应细致审阅保险条款,了解产品详情,特别是免责事项,确保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投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