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要重点从“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学生获取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七个方面来评价职业院校办学质量。职业院校为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求,主动调整办学思路,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采取多种方式与企业合作。
民盟黑龙江省委会向黑龙江省“两会”提交的“关于强化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提案”中谈到,目前,职业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容主要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招生与就业等方面,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评价、科学研究与开发、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校企合作比例较低。合作的形式主要为共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共同研讨专业设置与调整、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编写教材、共同组建师资队伍、共建校内实训基地、共同参与实训教学。其中共同组织招生、集团化办学、共建产业学院情况相对较差。
主要问题:
(一)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普遍处于初级阶段。一是合作广泛而不深入,参与调研的全部学校都开展了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内容主要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招生与就业等,基本没有达到深度合作的层次。二是大部分学校的校企合作没有长远的规划,学校和企业的合作缺少实质性的保障机制,合作的内容也没有立足于区域产业优势、基础和特色。三是校企合作的内容还处于初级层次,还处于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员工培训、学校兼职师资聘任等初级合作层次上,与校企共同进行产品开发、科研创新、服务提升、质量改进等中层次合作有较大的差距。
(二)学校是校企合作的主体,企业积极性不高。一是校企双方诉求不一,不能达到平衡,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希望的是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培养、招生与就业方面获得成果,企业希望的是通过合作解决用工问题,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企业的效益,双方诉求不一,不能达到真正的整合发展。二是学校在双方合作中没有关注企业的诉求,没有真正解决企业的问题,学校有一定的收益,而企业没有从中受益。三是校企双方的步调不一致,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不足,在人才培养上不能达成一致。
(三)校企合作的机制不健全、不深入。一是国家职业教育的各种法规、制度只是要求职业院校要进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还没有对企业校企参与合作方面的相关具体要求,没有规定企业方面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不能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二是大部分的校企合作还停留在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实施等层面,在深入合作层面,如校企合作共建产业学院、形成战略合作伙伴、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研发、成果共享制度等层面还差很多。三是地方政府支撑不足,特别是市域产教共同体的建立方面缺少政策方面的支持。
民盟黑龙江省委会建议:
(一)完善现有制度体系,为校企合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指出:“大力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治理现代化。”要求加强职业教育制度标准建设工作。首先,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加强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合理细化框架结构,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体系,形成从上到下的完整的校企合作制度。其次,要从校企双方利益诉求平衡点出发,建立投资、运行、管理、评价、利益分配等合理的合作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建立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多层制度保障体系,为校企合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学校专业对接区域产业发展,开发有效合作模式。校企合作要真正落地落实,必须有区域产业支撑,特别是要发挥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一是职业院校要根据区域产业发展特点调整专业结构,以适应区域产业的发展要求,才能有效的发挥职业教育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二是要基于产业和专业特色,充分考虑校企合作中各方的利益诉求,依据行业特点,开发适合的校企合作模式。现在我国较成熟的校企合作模式有“订单式”“现代学徒制” “产业园区”“产业学院”“综合教育体”等。不同的模式适合不同的产业,同一所学校的不同专业也可建立适合自己的合作模式,要不断促进“校企合作”向“校企深度融合”的转变。
(三)关注企业诉求,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首先要构建利益激励平台,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在职业教育全过程的深入参与意识,促进校企一体同步运行。在组织维度上成立由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方参与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或由地方政府牵头的“市域产教共同体”,集聚各种资源,保障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其次,要转变观念,把“单赢”变“多赢”,不要只考虑学校的收益,更要关注企业的利益,把多赢作为校企合作的价值追求,建立起以“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基础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才能保证校企进行长期、深入的合作。
来源: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