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4〕149号)(详见本微10月10日报道:国务院:同意在厦门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同意自10月3日起2年内,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就批复调整的规定作了解释和说明。
本次调整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体内容为:“在厦门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标准,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再次减半,按照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交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该调整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需求,将有效推动普惠司法、降低诉讼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王绮介绍,小额诉讼程序是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程序,202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做了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审终审、简化规则、缩短期限等优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普遍不高。”王绮解释,影响群众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之一是经济激励不足,小额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并未随着程序的优化而降低。
王绮分析认为,此次相关法规的调整,将带来三方面成效——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原规定为“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调整为“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传媒管理处处长梁洪介绍,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有关规定,企业制作或发行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网络影视剧、电视综艺节目等,均须先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目前,我市共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981家,占全省总量约60%,企业存在异地办理、办理时间较长、现场咨询辅导和沟通渠道不够便利等困难。”梁洪说,该法规的调整,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难题。
据介绍,调整之后,原先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办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改为由厦门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时限由省级审批受理后10个工作日压缩至市级受理后5个工作日。
“企业在厦门本地就可以直接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而且审批时限也缩短了一半,有利于减少企业时间成本、缩短项目周期,优化企业准入准营环境。同时,有助于吸引经营主体聚集,促进厦门视听产业发展提质增速。”梁洪说。
来源:厦门日报(记者 邬秀君 通讯员 李婧 郑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