壤塘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 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 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 年森林防火 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 年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 现就壤塘县全域禁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31日止,全县境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禁止燃放区域:全域禁止。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储存、非法运输烟花 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 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在本县全域范围内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 竹的,应当报壤塘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通 告。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要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 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 年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 人民政府 2025 年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 罪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通告的公职人员要从严 从重从快予以处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 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生态环境局要按照职责分工, 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孔明灯以及 非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要加强协同联动,共 同做好烟花、爆竹、孔明灯管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管, 切实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 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 处。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0837—2373999(县应急局)。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壤塘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来源:壤塘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