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中院针对一当事人不诚信诉讼,故意作虚假陈述、滥用诉权拖延诉讼的行为罚款5000元,以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刘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前,多次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杨某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告知了详细的开庭地点和时间。同时,一审法院向杨某的身份证所载地址邮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杨某拒收。一审开庭时,杨某未到庭应诉。杨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
杨某在上诉状中否认一审法院曾向其电话通知过开庭信息,主张一审送达程序违法。经核查,一审法院确已通过电话方式多次通知杨某开庭信息,有双方的通话录音为证。
另外,杨某二审中还否认涉案借条的真实性,并对涉案借条落款处借款人上的指印申请鉴定。鉴于杨某一审未到庭应诉,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在二审中才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并申请鉴定,且之前又存在不诚信诉讼的情形,三亚中院向杨某释明是否坚持鉴定,若鉴定指印属实,该院有可能对其进行司法处罚。杨某表示坚持申请鉴定。经该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上述指印为杨某所按。
因此,杨某存在故意作虚假陈述、滥用诉权拖延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三亚中院作出对其罚款5000元的决定。
公民进行民事诉讼,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滥用诉权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司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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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郭 莹 文| 范启鹏
编辑| 陈 婷 图| 臧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