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一人拒不报告?藏匿财产?依法拘留不手软

文摘   2024-11-09 23:41   四川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11月1日,东坡法院对拒不报告名下安置房租赁情况的徐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


基本案情


李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案涉标的50万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东坡区尚义镇某安置小区有3套安置住宅和1处商铺。由于4处不动产均未办理产权登记,且系安置房短期内难以处置,徐某某书面承诺将上述房屋抵押给李某某并分期履行。四年期间,徐某某一分未付。


李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反映徐某某的2套安置房和商铺均在出租,要求法院提取租赁费。执行法官电话联系徐某某,核实租赁情况,徐某某拒不报告,并拒接执行法官电话。



11月1日,在申请执行人配合下,法院将徐某某拘传到庭,责令徐某某如实报告房屋租赁情况及提供租赁协议,徐某某仍拒不报告。东坡法院随即对其拘留十五日。


东坡法院落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所有在规定期限不能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给予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


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否则将被依法处以强制措施。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东坡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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