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宁一企业违法排污,被刑事立案
时事
2024-09-30 22:20
湖南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稽查中发现常宁市某公司排放含重金属危险废物案 2024年8月7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常宁分局开展执法稽查时,发现该局正在办理的某公司水污染事故案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违法重要线索。此前,2024年3月17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接到来电,反映辖区某乡镇水厂取水点上游有呈绿色污染团漂浮在河面上,直接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常宁分局在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执法人员经溯源排查核实,污染物系常宁市某公司铜拉丝润滑液,在铜杆拉丝生产过程中,使用拉丝润滑液对铜杆进行冷却、润滑,拉丝润滑液经循环池沉淀过滤处理后循环使用。该公司当天拉丝润滑液输送管道接头破裂,拉丝润滑液溢流至厂区雨水井,再经市政雨水泄洪管道排入河内。经监测,该公司雨水监测井、雨水排口、以及市政雨水入河排口总铜浓度分别为526mg/L、464mg/L、61.8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总铜0.5mg/L),超标倍数分别为1051倍、927倍、122.6倍。2024年8月1日,常宁分局以该公司发生事故造成水污染事故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40560元,对责任人罚款21004.72元。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稽查组认为,该公司排放的拉丝润滑液,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209-08),且该废液中铜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数以上,已达到了污染环境犯罪立案标准。同时,该公司在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明知拉丝润滑液为危险废物,拉丝润滑液贮存、输送设施设备应当采取应急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公司未按要求设置应急沟、围堰和事故应急池,造成了拉丝润滑液外流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 对该公司排放含重金属危险废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2024年9月23日,常宁市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本案系生态环境执法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刑事案源,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年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要求,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分局开展执法稽查,在聚焦执法效能方面,有效拓展了生态环境“两打”案件执法途径,做到了查漏补缺,防止了避重就轻执法办案现象出现。本案属典型的危险废物排放案,违法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管理成本,没有建设应急设施,致使出现环境突发事件后没有防护措施严重污染环境。在办理“两打”案件中联动顺畅,市县生态环境、公安、检察紧盯违法主体是否存在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核查违法企业原材料采购量、污染物排放量及鉴定评估、污染程度等,全过程会商研判案件立案方向,发挥了“桥头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