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焚烧稻草秸秆或杂草,3人被行政处罚

时事   2024-11-14 09:32   湖南  
特护期大气污染典型案例(2024年第2期)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面落实《益阳市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提升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行动方案(2023-2025年)》,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蓝天办”)特开设“特护期大气污染典型案例”专栏,予以集中发布。

案例一

2024年10月26日中午12时许,千山红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镇域内进行秸秆禁烧执法巡查时,发现桥北社区三组有一处田间存在露天焚烧稻草秸秆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驱车赶至焚烧火点田间,并立即联系桥北社区干部和网格巡查员到达现场,同时组织人员和焚烧火点居民一同将田间火点处置扑灭。随后对该田间火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火点为桥北社区三组居民阮某某(女,37岁)在其自己家承包的稻虾田中焚烧稻草秸秆,焚烧面积为2.5亩。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阮某某处以500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案例二

2024年11月10日下午18时许,省秸秆禁烧督导组利用无人机在千山红镇种福村进行秸秆禁烧航拍巡查,发现千山红镇种福村四组田间土埂上有多处火点,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收线索后,立即前往调查核实,经查:该田间土埂多处火点为种福村四组村民杨某某(男,43岁)在其自己家稻虾田土埂中露天焚烧杂草(熟称:革命草)6小堆,焚烧面积约4.4个平方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随即对该火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杨某某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1月10日晚上18时30分许,千山红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镇域内进行秸秆禁烧执法巡查时,发现种福村一组一处田间存在露天焚烧稻草秸秆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驱车赶至焚烧火点田间,并立即联系种福村村组干部到达现场,同时组织人员和焚烧火点村民一同将田间火点处置扑灭。随后对该田间火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火点为种福村一组村民向某某(男,56岁)在其自己家承包的稻虾田中焚烧稻草秸秆,焚烧面积为3.2亩。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向某某处以500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违法焚烧秸秆需要承担的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链接:特护期大气污染典型案例(2024年第1期)

来源:千山红镇人民政府、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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