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甘井子区大商果蔬批发市场官珍天天旺海鲜商行在销售海产品时“称重不去皮”骗取消费者价款案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甘井子区大商果蔬批发市场官珍天天旺海鲜商行涉嫌在销售海产品时“称重不去皮”的案件线索。
经查,2023年12月5日,消费者在当事人摊位共计购买包括海螺(6市斤,销售价格45元/市斤)在内四种海鲜,消费650元。实际海螺重量为5.2市斤,“少秤”0.8市斤。“少秤”的0.8市斤系当事人在称重时故意不“去皮”(一个不锈钢盆)。
当事人在销售海产品时故意“称重不去皮”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364.4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案例二
大连百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海产品时“称重不去皮”骗取消费者价款案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大连百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在销售海产品时“称重不去皮”的案件线索。
经查,2024年9月5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处用餐,选购售价为168元/市斤活飞蟹3.37市斤(实际重量2.67市斤)、选购售价为128元/市斤虾爬子1.78市斤(实际重量1.08市斤)、选购售价为168元/市斤大黄鱼1.12市斤(实际重量0.42市斤)、选购售价为38元/市斤活蛏子1.84市斤(实际重量1.14市斤)、选购售价为78元/市斤夏威夷扇贝1.9市斤(实际重量1.2市斤),消费者共支付1200.28元。“少秤”原因系当事人在称重时故意不“去皮”(一个“塑料筐”,重0.7市斤)。
当事人在销售海产品时故意“称重不去皮”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34.35元、罚款7000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郑重告诫:
诚实信用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全市市场经营业户、餐饮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有序竞争,守法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严格行业自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发现有关计量器具违法线索,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