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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地)及距林区(地)周边100米区域内。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烧田坎土坎、焚烧苞谷秆、焚烧稻草;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木炭、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点火取暖、照明、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六)严禁祭祀活动时烧坟、烧香、烧纸、点蜡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八)严禁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九)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好森林防灭火属地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结合落实林长制健全乡(镇、街道)、村、组三级责任网格,压实森林经营主体责任,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二)各乡镇(街道)立即在禁火区域实行戒严,3级以上高火险天气以村为单位早、中、晚广播森林防火音频,村寨周边、公路沿线、田土集中等违规用火多发区域实行“干部+护林员”联合巡逻,重要进山道口设卡值守,发动干部敲门入户对留守老人等违规用火重点人群开展宣传。
(三)当气象信息火险等级达3级以上,包保乡镇(街道)的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开展暗访督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较真碰硬深入检查责任落实、宣传教育、火源管控、打击震慑、应急值守、预案演练等情况,强化问题整改督办力度。
(四)坚持齐抓共管、强化工作合力。应急管理部门综合指导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部门查处违规野外用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野外农事用火巡查,指导规范农事用火,做好农村秸秆综合利用。民政部门负责文明祭祀的宣传引导,完善相关措施,规范野外祭扫用火行为,做好公墓区域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对游客的宣传教育。供电部门负责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设施附近的可燃物。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供山火扑救现场气象信息。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其他部门要按职能职责做好行业监管领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五、特殊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农事用火的,用火地点、范围等需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实地核实同意,报各乡镇(街道)审批后,在森林火险和风力等级2级以下时,在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由乡镇(街道)安排人员分片区监督使用。
(二)确需在禁火区域内开展炼山、烧除疫木、除病虫鼠害、抢修设备等生产用火的,用火地点、范围等须经乡镇(街道)实地核实同意,报县林业局审批,在森林火险和风力等级2级以下时,在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由乡镇(街道)安排人员监督使用。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六、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禁火令规定的从重处罚并通报纪委监委进行党纪政纪立案查处。
县应急局报警电话:0855-3331880
县林业局报警电话:0855-3331514
县公安局报警电话:0855-3331023
火警:119
特此通告
202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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