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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同事信息的被告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为何这样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应删除其朋友圈关于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公开发布对原告的道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中,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存在被告所述行为,被告发布的朋友圈配图中包含有原告的人像及手机号码,被告还发布了原告及异性的合照,配上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同时还存在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系直接指向原告,且原告与被告曾经作为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
离婚后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前夫?
法院:构成侵权,道歉并赔偿!
法官表示:
本案被告虽与原告有特殊身份关系,为原告前妻,但其也不能因家庭矛盾、纠纷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原告名誉,特别是在提倡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当下,唐某的行为已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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