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名乡镇干部被“双开”!

时事   2024-10-13 15:42   湖南  

当前公安交警部门对酒后驾车查处越来越严,酒后驾车的后果越来越严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然而,湖南永州市江华县接连有两名乡镇领导干部在饭局后彻底“醉”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请看“永纪说四风”——《 两名乡镇领导干部因醉驾被“双开”……》。

案件回顾

彭某某是江华县某乡镇的一名副科级领导干部,长期在乡镇工作,平日少不了喝酒应酬。
2023年3月28日(工作日),彭某某应邀在该镇某村吃中饭并饮酒,饭后像往常一样准备回镇政府宿舍休息。
“今天中午在村里虽然喝了酒,但是离镇政府也不远,自己开车回去应该没什么事……”工作日饮酒已是违纪,彭某某却一错再错,酒后选择自行开车回镇政府。
酒后的彭某某开车驾驶操作反应明显慢半拍,车辆出发行驶不远,为避让前方转弯角下坡路段对向驶来的摩托车,与他人停放在路边桂花树旁边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桂花树和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经江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事发时彭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76.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3年9月22日,彭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彭某某提起上诉后,2023年11月20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该问题线索移送至江华县纪委监委。2023年12月15日,彭某某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与此同时,江华县纪委监委还严肃查处了该县另一乡镇原副科级干部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黄某某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与他人正常行驶车辆发生剐蹭,经交警部门鉴定,事发时黄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5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3年8月25日,黄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问题线索移送至江华县纪委监委。2024年6月7日,黄某某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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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廉永州

编辑:孙云飞   责编:卢幼莲   三审:李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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