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张家口交警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19 14:37   河北  
      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10月12日15时许,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沽源县桥西路与湖滨街丁字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范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无责任。



案例二

10月13日17时许,常某某驾驶大型汽车在桥东区沿东安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路口左转弯时,碰撞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步行横过道路的的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常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10月14日17时许,韩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桥东区钻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中门口,与沿此路段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南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南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韩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当事人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韩某与南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张家口公安交警提醒

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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