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孤前言 想裁一个人的时候,处处是借口
想裁一个人的时候,处处是借口
张某是泰兴一家化工公司的部门经理,工作20年。因上班时睡了一小时的觉,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事发前一天,因为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
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载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
后来,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解约违法,遂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张某确有违纪行为,但睡岗1小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且其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此外,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法,判公司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资讯来源:江苏新闻、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