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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担心,就业援助来帮您!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住所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就业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及时认定和登记,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就业援助服务。
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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