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25年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1月28日(除夕)至2月12日(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3时,除夕可延长至次日2时。
除上述时间外,静海区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静海区环线以外(四至:静海东环线以东,静海西环线以西,至静海南环线以南,静海北环线以北)在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段内允许燃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静海区行政区域内除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及其它电力设施、燃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它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材堆、柴草垛、农业设施大棚、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四)各级党政机关及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五)旅馆、商场、市场、体育场馆、文化娱乐、群体集体活动场所;
(六)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七)绿化草坪、苗圃和林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养殖场周围;
(八)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九)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静海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
六、本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七、违反本通告,在禁燃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5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静海融媒
END
编辑:张继芳 王洪敏
审核:刘秀娟 李瑶
往期回顾
扫码即可下载
静云app
点它,分享点赞在看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