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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17时许,唐某某驾驶一小型货车途经安居区白马镇遂乐路37KM+50米处时,因右前轮爆胎撞向公路右侧护栏,导致车辆受损。由于唐某某驾驶的货车车主为杨某1,事发后,唐某某便通知杨某1到现场来处理事故。杨某1知晓后,与弟弟杨某2一同赶往事故现场。
到达事故现场后,保险公司告诉杨某1修车要一万多元,并且须交警出具事故证据,因唐某某、杨某1都喝了酒,杨某1就叫杨某2冒充驾驶人员,并报了警。
▲唐某某驾驶时衣着红色外套
▲杨某2衣着黑色外套
当天19时06分,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分局白马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在民警核实驾驶员信息时,杨某2称其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民警在现场询问时,发现三人所说事故的发生时间均不一致,民警遂将几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随后,民警调取监控视频,与事故现场几人的外貌、衣着特征进行对比,发现驾驶人员是唐某某而非杨某2。
在证据面前,唐某某、杨某1、杨某2对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犯罪事实和提供虚假证词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司法鉴定机构对唐某某的新鲜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78.9mg/100mL。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杨某1、杨某2涉嫌提供虚假证言,已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
来源:遂宁公安
编辑:张霁雯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