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姐学法 | 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安全你我他

民生   2024-11-08 18:00   甘肃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消防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危,多一点安全知识,就多一份生命和财产的保障,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一些重要规定和一些日常消防安全防护知识吧!

01



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积极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02



居住场所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

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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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04



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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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及

消防疏散通道通畅而不被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0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报警和谎报火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07



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要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在电器设备的使用上,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记得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同时,也要注重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来避免出现火情。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来源:甘肃妇女


      发布:榆中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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