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积极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02
居住场所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
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03
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04
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05
保持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及
消防疏散通道通畅而不被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0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报警和谎报火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07
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要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在电器设备的使用上,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记得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同时,也要注重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来避免出现火情。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来源:甘肃妇女
发布:榆中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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