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兴起,“网红经济”如火如荼。其强大的影响力和“吸金能力”,吸引了越来越多年轻人涉足网络直播领域。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涌入法院,折射出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期普法在线让我们一起看看网络直播行业纠纷的三例案件,共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案
1
例
—是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021年12月2日,“95后”女生小陈与盛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盛某公司经营小陈的网络主播演艺事业,为期一年。
然而,在盛某公司向小陈支付完签约费,期待与小陈的合作互利共赢时,小陈却未履行合作协议。她不仅多次无故停播,直播时长亦达不到协议约定的最低要求,且签约不到一月,就彻底停播。
盛某公司将小陈诉至湖里法院,但双方就是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各执一词。
盛某公司
小陈无故停播,已构成违约,应向我司返还签约费,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小陈
我与盛某公司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关系成立。
首先,协议明确双方的合同目的是就开展网络主播演艺事业进行合作,而非建立劳动关系。
●在盛某公司工作人员与小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小陈也多次认可双方为合作关系。
●盛某公司并未限定小陈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工作,小陈也不需要遵守盛某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小陈的直播行为不属于代表盛某公司开展的职务行为,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直播时长、在特定平台直播、其他直播要求及直播收益支付等,均属于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小陈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如社保缴交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件等,证明其为盛某公司员工。
综上,小陈擅自停播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违约方过错等因素,湖里法院最终判决小陈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并返还原告盛某公司签约费。
案
2
例
—是格式条款,还是未尽审慎义务?—
2021年3月,小胡与环某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建立为期一年的合作关系。
合约期间,小胡在某短视频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并加入环某公司在该平台的公会。为推广小胡,环某公司共向小胡账号投入平台虚拟货币价值2364元。直播期间,环某公司累计获得收益37563.63元。
2021年9月27日开始,小胡停止在该平台的直播,并在一个月后,使用小号在同一平台开展直播活动。
环某公司认为小胡违反合同约定,将小胡诉至湖里法院。
环某公司
停播原账号并私自注册小号,绕开我司所在公会进行直播等演艺活动,小胡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向我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并依约注销自媒体账号。
小胡
涉案合同是环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签约时未对相关条款进行特别提示或者说明。
且2021年7月底,环某公司通知,因公司运营不善要解散清算。公司丧失履约能力,我是依据约定及法定解除情形解除合同,终止合作的。所以之后的直播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须担责。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环某公司与小胡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小胡作为签约主体,理应对包括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双方签订的合同与环某公司及其他主播签订的合同在收益、合作期限方面亦有所区别,故对小胡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小胡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环某公司存在被注销或进入破产、清算、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不足以证明环某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
●小胡在合同有效期内开设小号进行直播,存在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违约方过错等因素,判决小胡支付违约金。
此外,小胡的账号并非为履行涉案合同而新开设的账号,环某公司无权请求小胡注销该账户。
环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故环某公司请求小胡负担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案
3
例
—是聊天互动,还是违反保密义务?—
2021年5月31日,小谢与小某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协议合作期限3年。小某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为小谢的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
合同签订后,小谢与其他主播以团播形式开展直播活动。2021年7月至9月,小某公司向小谢累计支付报酬21万余元。期间,为提升小谢的知名度,小某公司向运营人员支付工资6万余元,其中向包括小谢在内的直播团队投入平台虚拟货币、投入设备、服装等。
2021年10月14日,小某公司与小谢签订保密协议,对保密信息、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之后,小谢与粉丝(即案外人员)在直播平台互动聊天中,提及小某公司其他主播与粉丝的互动、其他主播的业绩及部分工作、生活等情况。
小某公司认为小胡违反保密协议,将小谢诉至湖里法院,并要求赔偿。
小某公司
小谢向粉丝披露我司其他主播的个人隐私,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我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小谢赔偿当月报酬的3倍(约17万元)作为违约金。
小谢
主播的工作就是通过直播时的聊天互动,与粉丝建立亲密关系,涉及个人情感、家庭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不属于保密协议的调整范畴,此条款应属无效。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具有行业特殊性,有关其他主播的个人情况及收益情况属于应保密范围,且双方已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小谢理应遵循诚信原则,严守合同约定。
●小谢与粉丝的对话内容违反了保密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额的认定,小谢未能举证证明违约金明显过高,小某公司也未能对小谢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说明。
故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等因素,判决小谢应向小某公司支付5万余元作为违约金。
01
主播适用劳动法保护自身权利难
上述案件均以合同纠纷案由立案,经纪合同均明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以主播直播效果而非特定工作成果确定主播收益,主播亦不受工作地点约束,主播主张适用劳动法维护自身权利比较难获支持。
02
经纪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对等合同义务
合同主要由经纪公司提供,约定主播承担的直播时长、内容限定等义务较多、要求较高,易触发违约风险;对经纪公司的义务设置较少、内容模糊,缺乏明确标准,造成经纪公司违约情形认定难。
03
主播违约面临高额违约金
多个案件中合同均明确约定,主播违约时应承担高额违约金,但因直播效果、网络影响力、主观过错等差别较大,造成经纪公司损失认定难,目前多以主播直播期间经纪公司取得的月收益作为基础认定标准,并结合合同期限、违约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
04
直播内容及质量有待规范和提升
部分经纪公司为博取粉丝流量以获取经济效益,对主播直播内容进行特别要求,导致出现了直播内容庸俗低俗、诱导非理性消费、散布虚假信息等现象,不利于直播行业长远发展,也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
法官建议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包括《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在内的一系列行业规范、指导意见等,旨在打出法治组合拳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规范,逐渐将网络主播行业纳入法治轨道。相关部门要促成网络直播平台使用规范性合同范本,合理设置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的合同权利义务,强化经纪公司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提示说明,并加强典型案例等法治宣传,引导经纪公司和主播规范网络直播行为,促进直播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END
录音:董 欣
文字:刘殊芯
新媒体编辑:吴 霞
新媒体审核:渠淑芳 董 欣
新媒体监制:杨晓东